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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7 生效日期: 2001-02-1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发[2001]18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设区市局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工作的管理,确保税控装置安装使用工作的正常进行,针对当前我省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工作存在的问题,省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是国务院为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督促本地区各加油站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如期安装使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对不按规定如期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加油站,应会同工商部门、清理整顿办吊销其工商营业营业执照和取消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目前尚未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加油站,均由业主在规定的安装时间内自行选择生产厂家或其委托的代理商购置合格的税控装置(必须持有国家计量、防爆、电子产品鉴定合格证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并报当地国税部门备案。对未经国家计量、防爆、电子和税控功能鉴定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选用安装。税控装置由具有资质证书的安装单位及持有上岗证的安装人员安装后,业主应报请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安全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国税机关及时进行税控初始化;对安装后不进行技术安全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责令加油站业主限期整改,限期内不采取措施整改的,视同拒绝安装行为进行处理。
  三、对加油站按规定要求选用安装的加油机税控装置,均由加油站自行与供货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签定合同。有关供货、安装及其售后服务等事宜,均由双方共同按订立的合同规定或服务承诺书等商业规则办理。
  四、福建金税电子有限公司作为省局指定代理商资格被取消后,已不再以省局指定代理商的名义继续开展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业务,其有关善后工作应妥善处理。
  (一)鉴于福建金税电子有限公司作为省局指定代理商的资格已被取消,该公司与各加油站业主原签订的合同,属于条款中涉及省国税局的内容必须随之变更。各地国税机关对已该公司负责安装的税控装置,要及时通知和督促业主与该公司于本月底前变更订立合同,由业主与公司双方共同按维护维修承诺合同书履行权利与义务。对擅自放弃或拒绝变更订立合同,其后果自负。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告知有关部门、加油站业主正确理解取消福建金税电子有限公司指定代理商资格后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即:其作为省级指定代理商期间所销售安装的税控装置,有关安装及一切售后服务工作必须不折不扣地依合同规定和服务承诺书照常进行。
  (三)对该公司已收款但因加油机陈旧、严惩破损而无法予以安装的税控装置,由福建金税电子有限公司与业主自行协商购置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税控加油机或把所收款项退还业主,由业主在规定的安装时间内自行选择生产厂家或其委托的代理商订购合格的税控装置,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安排,确保安装合格。
  五、各地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工作的管理,在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推行税控装置的同时,对加油站业主选择的税控装置是否合格进行严格的监督把关,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确保税控装置工作的正常运行。以上意见,各地务必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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