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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病人治疗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 2003-04-22
发布部门: 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办发[2003]13号

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驻市单位:
  4月19日,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晋办发电[2003]27号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病人治疗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紧急通知》的主要要求及我市当前应采取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的责任。防治和消除非典型肺炎,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党和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必然要求。市直各单位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来,切实把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直接掌握疫情发生发展的情况,及时主持研究防治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单位的负责同志,要坚守工作岗位,在今后一段时间里一般不要外出。要采取各种措施,控制单位人员到疫情发生地区,以免感染传播。

  二、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控制非典型肺炎病人跨市地转诊。尽管目前我市还未发现一例非典型病人,但决不能掉以轻心。已设立的发热待诊门诊,要昼夜二十四小时值班,不能脱岗,随时准备接诊。市二级以上医院必须设立隔离观察治疗病房或病区。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或是疑似病例,立即采取严密措施,就地隔离,并做好治疗和疫情报告工作。任何医院和医务人员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不得支使患者自行奔波到省城就医或擅自转送外地,以免造成疫情扩散,对因拒收患者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地方和医疗机构,将按照《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格定点收治病人,完善疫情报告制度。为方便患者就医,我市已向社会公告了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卫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负责病人的接诊、转诊和综合调度。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社区、单位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都必须立即向当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以早隔离、早治疗。市卫生部门要及时准确上报疫情,决不允许缓报、漏报和瞒报,否则要严肃追究领导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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