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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2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综字[2002]290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山西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已报经国家计委审定。现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同意,予以公布,请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修订后的《目录》共保留商品和服务价格22种(类)。其中,部分重要药品、医疗服务、重要专业服务、游览参观点、国家机关收费等大类项目,按已颁布或即将制定、颁布的定价细目执行。

  二、《目录》依据《价格法》关于以国家和省级定价为主的原则精神修订。《目录》授权给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三、原油、成品油和城市基准地价公布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四、本《日录》颁布后,1992年颁布的相关日录同时废止。现行行政法规、规章,凡涉及的价格管理项目、管理权限与《目录》相抵触的,一律以《目录》为准。

  五、本省行政区域内,如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管理。省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管理。

  六、根据市场情况变化,今后如有需纳入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按法定程序审批后列入《目录》管理。

  七、本《目录》由山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定价目录
  花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  同有关部门  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
  价,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石  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
  油出厂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  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
  和销售价格  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
  化肥等
  省储备粮食及省政府确定的重要物资收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会  定价范围为承担省储备任务的企
  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同有关部门  业收储的粮食及其它省级重要储
  备物资
  蚕茧(干茧)收购(供应)价格,定购  政府指导价  同有关部门  菜.鲜桑蚕茧(干茧)为我省主
  粮收购价格  要产区,定购粮为全省市场
  种子销售价格  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主要农作物品种.授权
  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叶.食盐和民爆  格,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政府指导价  同有关部门  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
  器材  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
  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食盐
  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
  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
  食盐零售价格(含包装价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会  定价范围为全省食盐经营企业
  格及防伪标识价格)  同有关部门
  两碱外工业盐供应基准价  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会  定价范围为全省两碱外工业盐经营企业
  格及浮动幅度  同有关部门
  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全省民爆器材经营企业
  流通费率和销售价格
  资料和作业项  浮动幅度  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
  目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省内尿素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
  上,硝酸铵年生产能力在8万吨以上,硝酸
  磷肥年生产能力在60万吨以上的化肥生产
  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硝酸磷肥出厂基
  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进口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政府定价或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
  政府指导价  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进口化肥批发基准价格及  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省进口
  浮动幅度  配额进口的化肥在省内销售的批发基准价
  格及浮动幅度
  农机作业费及相关服务价  政府定价或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制定小麦机收作业收费标准.其
  格  政府指导价  它农作物机收.机耕.机播等作业收费,授
  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  政府指导价  录的甲类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
  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  的少量特殊药品.见计价格(2000)2141号
  厂价格(口岸价格),其  >
  它药品的零售价格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  政府定价或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全省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的批发价.零售价,国家  政府指导价
  计委定价以外的国家医保
  目录乙类药品,本省调剂
  进入目录的药品的零售价
    格
  医院自制剂零售价格  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制定省管医院自制剂零售价格
  并制定全省医院自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省
  管以外的医院自制剂价格,授权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定价
  幅度  同有关部门  服务单位的医疗服务价格.省管以外的
  非营利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授
  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定价
  临床用血供应价格  政府定价或  省物价局会  定价范围为全省各血站和医疗机构的临床
  政府指导价  同有关部门  用血.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基准价及浮动
  幅度,制定具体价格
  其它卫生机构提供的卫生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会  定价范围为全省卫生防疫机构.计生机构等
  服务价格  同有关部门  提供的卫生服务
  气.石油液化  天然气销售价格及相关收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城市门站到最终用户的天然气
  气  费标准
  煤制气销售价格及相关服务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制定地区行署所在地.设区市人
  价格  民政府所在地煤制气销售价格及相关服
  务价格.省管以外的煤制气销售价格及
  相关服务价格,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定价
  石油液化气销售价格  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城市用水  水出库(渠首)价格  及河道
  省直属水利工程,跨市(地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省直属水利工程及跨市(地区).
  区).县水利工程及供.用  县水库.干渠.河道及提水工程等
  水方行政隶属关系或控股单
  位不在同一市.县的供水价
    格
  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中央及省管以外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定价
  农村机井灌溉供水价格,乡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农村机井灌溉,乡镇及部分农村
  镇及农村人畜饮水供水价格  人畜饮水.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城市供水(自来水)及自备水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制定地区行署所在地.设区市人
  源单位地下水销售价格和相  民政府所在地自来水及自备水源单位地下
  关的服务价格.部分地热水  水供水价格和相关服务价格.污水处理费
  销售价格.污水处理费收费  收费标准及污水处理回供水销售价格.部
  标准.污水处理回供水销售  分地热水销售价格.省管以外的城市供水
  价格  (自来水)及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销售价格
  和相关服务价格.污水处理费和污水处理
  回供水销售价格,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定价
  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
  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
  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
  销售电价  政府定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
  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
  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
  中央管理以外的上网电价.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
  销售电价  电.供电企业电量价格,电力体制改革
  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热(供暖).出厂价格.销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制定全省各热力生产企业热力
  售价格  出厂价格.地区行署所在地.设区市人
  民政府所在地热力(供暖)销售价格.
  省管以外热力(供暖)销售价格及相关
  服务价格,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定价
  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
  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另
  行公布
  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  及有关部  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主
  (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  门  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
  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航
  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
  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
  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
  中转代办费
  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地方铁路,兼办公共客
  收费标准,铁路专用线共用收  货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
  费标准,铁路延伸服务收费标  线,铁路延伸服务授权省定价项目,
  准,铁路自备车收费标准,民  全省铁路自备车,民航相关业务经
  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营者
  公路汽车运输价格  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制定公路汽车运输运价规
  则实施细则
  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  省交通厅  定价范围为全省汽车维修和各类保
  会同省物  养
  价局
  公路.桥梁.隧道及城市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会同有  定价范围为全省所有收费公路.桥梁.
  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标准  关部门  隧道
  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
  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邮政延伸服务资费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省内邮政业务经营单位
  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
  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
  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
  标准时,应事先征求国家计委意见
  垄断性电信增值业务资费  政府指导价  省通信管理局会  省内电信业务经营者
  或政府定价  同省物价局
  印张单价及销售价格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中小学课本
  教材印刷工价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中小学课本
  关部门  初中.高中和高等教育;社会力量办学.
  幼儿园.完全私立学校收费,授权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定价
  通  车运价(票价),出租车  管以外的公共交通票价和出租车运价(票
  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  价),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定价.省物
  收费标准及公交等线路  价局制定全省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
  经营权转让收费标准  转让收费标准及公交等线路经营权转让
  收费标准
  观点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  导价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风景名胜
  风景区等)门票价格  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含在森林公园范
  围内的其它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等重
  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省管以外游览
  参观点门票,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定
  价.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视业务  以及延伸服务收费
  品及服  导价  销售的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省物价局
  务  制定全省性的特殊产品及服务价格.省
  管以外的特殊产品及服务价格,授权市.
  县人民政府定价
  关部门  限价.城市国有土地基准价.标定地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住房价格.物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公有住房成本价.经济适用住
  业管理.公有  或  会同有关  房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公有住房租金,
  住房租金及相  政府指导  部门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涉房建设项目收费,
  关收费  价  中央及省直在并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和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管
  理.房屋重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它享
  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具体价格.廉租房.
  公有住房租金具体标准,物业管理服务收
  费具体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和交易服  动幅度  价  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
  务  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
  含利率.汇率
  工程勘察  基准价格及浮  政府指导  国家计委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
  设计服务  动幅度  价  会同有关  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
  部门
  部分中介  收费标准  政府定价  国家计委  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
  服务  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
  公证.评价.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
  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
  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
  >(计价格[19
  99]2255号)执行
  部分中介服务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除中央管理以外的重要中介服
  收费标准  务收费,包括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
  争不充分的服务
  其它服务  收费标准.基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以及市场
  准价格及浮动  或政府指  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
  幅度  导价  服务条件的专业服务(包括城市安全信息
  防范系统收费.防伪税控系统收费).停车
  场服务.殡葬服务.环卫服务及垃圾处置.
  社团服务.保安服务.客运车管理服务.收
  养.收容遣送服务.非强制性培训.部分重
  要经营服务和有偿服务等.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收费,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定价.
  停车场服务(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和交警.交通征费全省统一停车场服务
  收费由省管).殡葬服务(部分重要殡葬服
  务收费由省管).保安服务.收养.收容遣送
  服务.非强制性培训服务(中央驻并和省直
  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培训收费由省管
  ).客运车管理服务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定价
  集成电路卡  工本费.押金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用于管
  (含各类智  标准及丢失.  或政府指  理或经营性服务.各类公用性服务行业和
  能卡.磁卡.  损坏的补卡费  导价  具有行业垄断性的企业推广使用的集成电
  IC卡等)  标准  路卡
  基准价格及浮
  动幅度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证照工本费.培训考试费.检
  会同有关  定.检测费,注册登记.审验费,资源补偿
  部门  费,环境补偿治理费,特许权使用费,体现
  国家对等原则的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收
  费.具体目录另行制定
  说明:一、原油、成品油价格和城市基准地价公布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在报国家计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三、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四、本《目录》颁布后,1992年颁布的相关《目录》予以废止。凡与本《目录》相抵触的文件、规章、规定,一律以新颁布的《目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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