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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3 生效日期: 2001-01-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
发布文号: 苏发[2001]2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政策,引导和促进我省私营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形成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强烈氛围
  1.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和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特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私营个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国际国内竞争的新形势、新任务,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认真领会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从再造跨世纪发展新优势、加快富民强省进程、实现经济腾飞重要途径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战略意义。
  2.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大胆突破传统所有制和发展模式的束缚,切实排除对私营个体经济的歧视性认识和限制,尽快在全社会形成推动私营个体经济快速发展的合力。切实加强对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工作的领导,把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纳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尊重和保护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支持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理直气壮地发展私营个体经济

  二、放宽私营个体经济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
  3.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创办私营企业。鼓励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及外来人员从事私营个体经济活动。
  4.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都应鼓励和支持其生产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对特殊行业和商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入股、参股等形式参与生产经营。对国家限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生产经营。
  5.鼓励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企业。重点鼓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高新技术产业、海洋经济、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服务业的建设发展。
  6.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
  7.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举办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经投资各方约定,并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8.简化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业,以及地方和部门规定的少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前置一律取消,改为登记备案。各前置审批部门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审批制度,承诺办事时限。简化市场准入的审批程序,逐步推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的并联审批制度,集中会办协商,减少报批环节,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立审批“一条龙”或一个窗口服务,公开办事,提高效率。
  9.实行企业预备期。科技人员和分流、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条件尚有欠缺,但在短期内能够予以完善的,可先行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正规企业对其实行预备期管理。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应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1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

  三、推进私营个体经济走技术创新道路
  10.鼓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大科技投入,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引进科技人才和先进技术,更新技术装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科技含量。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和销售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
  11.充分发挥私营科技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生力军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私营科技企业纳入省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省成长型企业技术改造规划。支持私营科技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承担国家各类技术创新项目和基地建设任务。鼓励私营科技企业进入科技园区,利用高新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带动辐射功能,吸引私营科技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工作。引导私营科技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活动,增强私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12.支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市场规律吸纳和使用人才。留学人员在本省创办私营科技企业或者到私营科技企业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鼓励科技人员到私营企业就业。私营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技术工人可通过职业培训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社会化鉴定,评审、鉴定合格后的任职资格,聘用(任)单位应予承认。大中专毕业生受聘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具备资格的职业中介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应当提供劳动保障及人事代理服务。

  四、支持私营个体经济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13.鼓励私营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对从事外经贸业务的私营企业,按照国家的外经贸政策、法规,进行审批和管理。从事外经贸业务的私营企业享受各级政府制定的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优惠政策,各级各类扶持、奖励基金应向私营企业开放。
  14.鼓励私营企业扩大出口。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积极争取私营外贸流通企业试点,不断壮大私营外经贸经营主体。鼓励私营企业采取购并、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外贸流通企业的改革,推动更多的私营企业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工商部门对其申办经营或变更登记手续要简化程序,海关按规定及时给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进出境手续,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私营外经贸企业出口退税工作。对没有实行招、投标的各类进出口配额,有关部门要在国有、集体、私营外贸企业中合理分配。私营企业进口的小额机械设备,可以直接选定外商。积极组织私营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种展览会、洽谈会、博览会,为私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更多的机会,对出口规模较大,产品有品牌、有竞争力的私营企业,在广交会和国际知名博览会的摊位分配上予以支持。
  15.鼓励私营企业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支持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投资项目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等境外融资。
  16.鼓励有实力的私营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提高国际竞争力。积极推动具有比较优势的私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动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努力为私营外经贸人员出国(境)提供便利条件。允许私营企业参加政府或商会组团的出国(境)商务考察。私营外经贸企业人员需出国、出境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的,经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由本人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私营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有关人员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商务活动的,可不受纳税或创汇数额限制;出国从事商务活动的,免交国外证明材料。

  五、鼓励私营个体经济参与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17.支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承包、租赁、联合、兼并、参股、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鼓励发展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私营企业收购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在偿还贷款、职工安置、费用收取、企业税收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18.积极引导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快改制和重组的步伐。对具有一定实力的私营企业,支持和引导其组建公司制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产品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的大型私营企业集团,符合条件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享受省重点企业集团待遇。积极引导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完善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19.运用产业政策,以市场为导向,促进私营个体经济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增加品种,创立名牌,满足市场多方面的需求。引导面广量大的私营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精、小而优的方向发展。培育企业集群、产业集群或区域集群,发挥集聚效应。鼓励大企业对为其配套的小企业给予技术、信息、资金、市场网络等方面的支持,加强分工与合作。

  六、加大对私营个体经济的财税支持力度
  20.加强财政对私营个体经济的支持。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用担保、创业资助和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等,重点支持私营企业采用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升级。对符合国家技改贴息条件的私营企业项目,积极组织申报,争取列入国家年度预贴息项目计划。对规模较大、有一定实力和贡献的私营企业,各地财政可制订具体的扶持政策。
  21.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鼓励私营企业开发生产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费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民营科技企业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盈利企业技术开发费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以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私营企业为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私营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按规定实行出口退税。
  22.现有私营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按苏发(1999)14号文第12条执行。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进入政府专辟的场地从事个体经营所取得的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性的劳动组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占该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行政性收费,其取得的劳务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成立之日起,在3年内免征该劳动组织的营业税和失业、下岗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23.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依法享受有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拓宽私营个体经济筹融资渠道
  24.各类银行要加大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等以中小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主要服务对象。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支持信贷条件的前提下,建立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开展私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并且逐步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引导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守信经营。允许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银行要根据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特点,探索建立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改进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方法,研究开发适应小企业发展的信贷品种,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提高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比例。鼓励金融租赁公司面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25.加快建立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私营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省、市、县三级信用担保体系,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准入、资金资助、风险控制、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鼓励由政府资助,社会力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对于政府资助的信用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并纳入地方私营个体经济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部门一律不得操作具体担保业务。
  26.逐步扩大私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对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好、符合上市条件的大型私营企业,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其创造条件,争取股票发行上市。加快风险投资体系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业绩突出的私营科技企业到创业板上市。鼓励私营企业按《公司》要求规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帮助大型私营企业通过代理发行债券等多种手段,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加快推进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建设项目债券融资。积极探索以私人资金合股的股份合作制形式有效聚集社会资金。
  27.改善银行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完善主要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服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结算功能,增加结算工具种类,加速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切实维护私营个体经济合法权益
  28.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社会保障、产品鉴定、质量认证、品牌保护、产品定价、职称评定、出国(境)以及评选先进,被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权利。私营科技企业在承担科技任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科技企业同等待遇。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吊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不得侵占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场所,不得强行改变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财产的权属关系。违反规定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9.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权部门批准。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项目,取消或暂停专门针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收费、集资。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已经公布取消或降低标准的各类收费基金项目,要坚决予以落实。严肃查处自立项目收费、越权收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收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并向纪检、监察、物价部门举报。继续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推行付费登记制度和扎口收费办法,坚持亮证收费,强化收费行为约束。供应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水、电、气与其他企业执行统一价格。
  30.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摊销、搭售商品,吃拿卡要。不得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规定采购渠道。禁止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乱摊派、拉赞助,压价购买其产品。禁止强行代理、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各部门不得随意进行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各类评比、达标活动,严格限定检验、检测和培训的次数。
  31.充分发挥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纽带及协助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助手的作用。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加入工商业联合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但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入会、交纳会员费。各地要建立私营个体经济投诉中心,对损害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及时处理,切实保护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九、改善私营个体经济经营环境
  32.全面清理不利于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有利于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办事程序和环节,增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保护、支持、提高的职能,在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劳动人事、社会保障、政策优惠、法律咨询等方面加强服务,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33.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私营个体经济所需经营场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要充分考虑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为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积极提供用地保障。对不以营利为目的,捐资兴办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具体项目用地,可依法实行划拨供地。
  34.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家属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落户基本条件的准迁制度,允许投资兴办实业、务工经商人员及其随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异地经营或就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职工的子女,可在暂住地就近入托、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车辆与驾驶员,应纳入统一管理轨道。
  35.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私营个体经济服务体系,并对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体系。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进行私营企业电子商务试点,降低私营企业市场开发成本。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各类商会等机构,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方面的服务,推进科技中介服务网络化、社会化、产业化。充分利用现有管理院校、职业学校、培训中心等力量,开展面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投资咨询和职业技能培训。

  十、依法规范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
  36.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守则,规范管理行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亮证执法,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乱罚款、乱收费、侵害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考核,淘汰不合格人员。
  37.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广泛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活动,创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引导私营个体业主提高自身素质,走爱国、敬业、守法的道路。加强对企业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把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家列入各级先进模范的评选范围。积极探索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都要建立党组织,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38.依法管理,规范私营个体经济市场行为。坚决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商业欺诈、欺行霸市、非法牟取暴利、搞色情服务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
  39.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制度,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质量低劣、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和劳动保护、监察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私营企业要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并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保障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受教育、女工特殊保护等权利。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环境保护的教育,增强可持续发展意识。
  40.加强和完善对私营个体经济的统计工作。统一统计口径,规范基础工作。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41.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在2001年一季度前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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