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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变更的福利企业继续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1 生效日期: 2000-12-21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0]379号
张家港市、吴县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000]159号通知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12户福利企业变更后继续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变更的福利企业继续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附后。特此批复。   二000年十二月廿一日   附件:变更的福利企业继续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
1
张家港市灯具总厂
2
张家港市腾飞鞋业有限公司
3
张家港市星宇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4
张家港市塘市河南福利厂
5
张家港市宏伟车辆维修有限公司
6
张家港市永欣针织有限公司
7
张家港市五金拉丝厂
8
张家港市新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9
张家港市锦丰玻璃制品福利有限公司
10
张家港市东城建材机械厂
11
江苏吴县市化工三厂
12
吴县市星声通信电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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