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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全面实行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1 生效日期: 2005-05-1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管函[2005]149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根据建设部的统一部署,我厅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组织开展了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两项工作。截止到今年3月底,全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电力、石化、通讯等共有3204家企业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50117名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核发两证的实际情况,我厅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两项行政许可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两项制度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让本地区或本专业系统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交易中心、施工安全监督等单位了解有关规定和要求;要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或本专业系统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对尚未取得合格证的个人,要督促其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对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督促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实行两项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一)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应依法责令其停止上岗。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不发施工许可证。
  (三)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如发现有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降低条件的,应及时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发证机关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施工任务,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在建项目应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 二十五条处理。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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