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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下达2001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1 生效日期: 2000-11-11
发布部门: 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市两个文明建设,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市政府决定对86家单位下达2001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对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全面实施《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当地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如因领导不力而发生重特大事故和发生事故后不能按规定及时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并将重特大事故发生率列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考核内容。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追究“四个方面(即肇事者和相关人员、业主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和执法部门,当地政府和领导人)的责任。
  3.严格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各地、各部 门及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进行管理。有关部 门要各司其职,依法监督检查,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 安全”的原则.对事故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全 市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
  4.各企事业单位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大安全投 入,及时消除各类隐思,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 及时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
  5.私营、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也纳 入今年的管理和考核,由企业住址所在地的 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股份制企业,如国有、集体股份控股,则按国有、集体企业的隶属关系进行管理和考核;个人控服的按私营、民营企业属地进行管理和考核。
  6.因机构改革而撤、并、挂靠的单位,其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由并人或挂靠单位一并管理和考核。
  7.凡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都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市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各责任单位缴纳抵押金一万元。
  8.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市安委会负责情况调度、汇总、重大问题协调、控制目标考核和奖惩等工作。

  二、考核目标
  1.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人数和重伤人数都必须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分解控制目标之内。
  2.各单位(包括行政、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得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因工重大死亡事故。
  3.各单位不得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以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火灾事故。
  4.各单位不得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特大责任行车事故。
  5.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工程)必须实行“三同时”。各类企业尘毒危害作业点合格串要达到50%以上。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lo万元)的设备事故。
  6.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不得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7.各单位都必须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
200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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