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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粮局关于落实加快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 2004-12-3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4]22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贸粮局《关于落实加快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落实加快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市贸粮局)
  为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贸粮局关于加快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3)162号)精神,进一步落实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连锁经营企业反馈的情况,并结合连锁经营发展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标准的界定
  (一)范围是市辖各区(市)县(含高新区),包括食品、百货、家电、餐饮、化工、农业生产资料、建材、装饰、出版物、音像制品的连锁经营企业。
  (二)连锁经营企业是指具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财务核算、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销售价格,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总部及其直营连锁店和外地企业(总部)在我市开设的直营连锁店。

  二、牵头负责部门
  市贸粮局负责全市连锁经营发展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符合“六统一”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会同工商、税务及其他经营许可证管理的职能部门简化办理有关登记管理手续,落实扶持政策。

  三、简化办证手续
  (一)工商营业执照办理
  1.总部设在我市并且已经取得某种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企业设立配送中心和直营连锁店不需要办理同样的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门店可持总部的相关商品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总部印章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由总部负责报有关批准(许可)部门备案。
  2.总部设在外地的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市设立直营店和配送中心的,可持总部加盖印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连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原则上按企业章程核定,其中按行业大类核定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字样。
  (二)其它经营许可证办理
  连锁经营企业经营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要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报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即可。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门店须持总部加盖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烟草行政部门简化办证手续,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
  (三)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在办理报刊、音像制品和烟草等商品或服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时,对不同地区和系统内外的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四)对连锁经营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门店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不得设置障碍。

  四、税收解缴
  (一)对市内跨区(市)县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由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初审后上报市税务机关,市级税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区(市)县之间因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后财政利益调整办法,使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

  五、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重复检查,严格收费管理
  (一)工商、环保、质检、城管、物价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推行多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多头和重复检查。要根据连锁经营企业的特点,强化总店的管理责任,并把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
  (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制度,公开收费标准。严禁向连锁经营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六、落实扶持连锁经营发展的有关政策
  (一)连锁经营企业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执行,2001年至2010年期间,可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连锁经营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技术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的技术改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此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重点连锁经营企业信息化建设和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所需发展资金金融机构应优先贷款,除积极争取列入国家国债贴息项目外,经市级贸易、经委、财政部门确认,按成办发(2001)55号文件精神,给予企业项目贷款贴息支持。

  七、建立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市贸粮局牵头,会同工商、税务、财政、公安、物价、文化、卫生、质检、药监、消防、环保、烟草、新闻出版等部门,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连锁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八、建立统计报表制度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连锁企业总部和外地企业(总部)在我市开设的直营连锁店,按季将企业的销售、网点变更情况报市贸粮局。

  九、建立连锁经营奖励制度
  每年根据连锁经营企业的销售额、盈利水平、纳税情况和网点新增情况等指标,评出全市连锁经营10强企业,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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