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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1 生效日期: 2005-03-1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江府办[2005]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工作方案
  《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颁布,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宗教工作的一件大事,是一部宗教方面最新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又迈出了新的步伐。《条例》的颁布,对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活动,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为政府有关部门在宗教工作中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于做好宗教工作,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为保证《条例》在我市顺利贯彻实施,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方针为指导,按照国家宗教局和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确保《条例》在我市的贯彻实施。

  二、方法步骤
  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主要采取以下步骤进行:
  (一)加强学习、认真宣传(2005年1月1日至4月30日)。
  学习、宣传《条例》侧重抓好两个环节:一是由市宗教局安排组织贯彻学习《条例》精神,采取层层培训的方法,进行深入贯彻学习。市培训对象重点为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各市(区)委统战部和各乡镇主管宗教工作的领导、各宗教团体主要负责人。各市(区)重点加强对各宗教堂点负责人、全体教职人员、有关信徒进行《条例》的学习培训;二是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介,采取答记者问,广播、刊登、撰写有关宣传文章等宣传形式,对《条例》进行深入的宣传报道,以推动学《条例》、懂《条例》、用《条例》。
  (二)对照检查,找出问题(20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
  各市(区)要采取边学习、边检查、边整改的方法,对照《条例》进行检查,找出存在问题,切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三)制定措施,实施整改(2005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在查找问题的基础上,根据《条例》的精神,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切实整改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四)检查验收、总结提高(2005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市(区)在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过程中,要深入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指导检查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开展,并将学习贯彻情况书面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政府将组成督导组对全市贯彻《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目的要求
  (一)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推动宗教工作的开展,不断推进我市管理宗教事务的制度化、法制化。
  (二)要求:
  1、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市(区)主管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及时检查《条例》的贯彻情况,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主动、及时将贯彻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民族宗教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培训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条例》的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2、充分准备,确保落实。各市(区)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各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主动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培训计划,争取支持。
  3、认真学习,不走过场。学习、贯彻《条例》,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绝不搞形式主义,切实做到不走过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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