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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关于加强珠三角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2 生效日期: 2005-03-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5]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珠三角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和开发工作,促进我省旅游业的发展,推动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省政协组织调研组历经半年时间,对我省珠三角地区实地考察、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了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主席会议提出了《关于〈加强珠三角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和开发〉的建议》(下称《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此《建议》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吸收有关建议,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日
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关于《加强珠三角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和开发》的建议
 近几年,我省旅游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多项经济指标居全国首位,其中,旅游业总收入、旅游创汇等主要经济指标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省政协第十八次主席会议认为,我省旅游业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提高人民群众的整体文化素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关系到旅游业的发展前景和后劲。处理好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发的关系,进一步挖掘、整合珠三角旅游资源优势,充分利用我国加入WTO和实施CEPA及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的新机遇,开发珠三角旅游品牌,对促进旅游业的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对旅游资源保护的自觉性,树立大旅游的观念
  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保护旅游资源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发展旅游业与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建设文化大省紧密结合起来,全面加快珠三角旅游业的发展,同时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贯彻《文物保护法》、《森林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规,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保护旅游资源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保护旅游资源的法制观念和自觉性。各级政府应遵循保护第一、合理利用、适度开发的原则,严格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和对执法的检查监督,坚决制止对旅游资源的掠夺性开发,扭转目前一些地方在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和开发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和开发工作走上法治轨道。
  其次,要从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高度来认识我省旅游资源的利用开发。我省旅游资源丰富,条件优越。加快旅游资源的开发,发展旅游业,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拉动经济增长;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提升本地区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有利于加快文化大省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整体生活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差距;有利于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加速城市现代化进程。
  第三,要树立大旅游的观念和创世界名牌的雄心,对旅游业发展内涵的认识要有新的突破。过去,我们发展旅游往往局限在对景区景点的开发利用和宾馆饭店的兴建上,但从现代旅游的观念来看,城建、重点工程、水电设施、街道商店、工厂学校、农田山林等等都可成为旅游产品,关键是要有自己的特色、亮点,我们要着眼大旅游,丰富其内涵(尤其是文化、思想内涵),拓展其外延,使当地个别极具发展潜力的资源开发成独特的旅游产品,尤其珠三角应争创一些世界级的旅游景点。

      二、摸清家底,科学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加强部门规划间的统筹和协调
  省政府在《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粤府(2004)49号)中提出,到2010年,将广东建设成为辐射全国、在亚太地区有重要影响的具有国际水平的旅游目的地和中国出入境旅游的客流中心,使全省旅游业的总体规模、质量和效益、国际竞争力位居全国前列。珠三角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水平,对实现这一目标起着决定的作用。
  为此,建议省有关部门成立旅游资源专家委员会,对珠三角乃至全省的旅游资源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摸查,摸清家底,建档立案。对全省的旅游资源分门别类分析研究,作出科学的评估,设立资源等级结构体系与开发利用方向,并配套相应的市场目标评价体系和实施计划,以利于具体项目开发时予以指导;旅游项目的开发立项与实施要按照保护第一、利用开发第二的原则,以保证旅游资源开发近期目标及远景目标的实现 。在全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下,制订珠三角旅游发展规划,根据各地现有旅游资源的实际,制订旅游发展指引,以便各地参照实施。
  目前,发展改革、建设、文化、旅游等部门都在制订各自的发展规划,这需要省政府对不同部门之间的规划进行统筹和协调,以解决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城市建设的矛盾,促进旅游开发和城市建设目标的协调一致。

 

  三、分类指导,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管理和调控力度
  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和开发的分类指导。区分不同性质的资源,对一些具有重要利用开发价值的景点,应特别注重旅游产品特色、企业品牌和市场运作模式,加大投入,尽快将其开发为品牌;对一些不具备利用开发条件的景点,则作为地方文化事业的组成部份,以保护为主,由政府投资建设管理,重在保护文物古迹,改善生态环境,满足当地居民旅游休闲需求。发挥各类不同资质资源的独特作用,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才能实现区域旅游的协调发展。
  目前,针对我省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存在多头领导、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为此建议:第一,省旅游局设立旅游规划协调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旨在加强省内跨部门、跨区域旅游资源利用开发的统筹与协调。第二,著名风景区及优质历史文化景点的开发管理,应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在当地组建景区管理委员会,以风景区和旅游区为单位,实行旅游区内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第三,对于小而分散的景点,适当下放管理权,以利于调动各市、县(区)及各部门的积极性。

  四、整合资源,深度开发,实施旅游名牌、精品战略
  抓住“9+2”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机遇,加快建立“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协作机制,在“一江三水九珠”的区域旅游合作中树立自己的品牌,加大“广东游”、“珠三角游”的整体宣传力度,扩大我省旅游品牌在泛珠三角以及全国的影响。
  广州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历史文化名城,建议以广州为龙头,重点整合珠三角区内的历史文化资源,以建立优势旅游品牌为目标进行深度开发。广州有为数众多的著名近现代民主革命史迹,如黄埔军校、大元帅府、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农讲所等,与中山市的中山故居、佛山市的康有为故居、江门市梁启超故居相结合,可以整体开发为中国近现代史迹风景名胜旅游线路。中国辛亥革命历史纪念馆是省政府、省政协、省民革等单位向中央争取的项目,广州市应尽快落实,使其成为展示辛亥革命历史的一个主要景点。赵佗是开发岭南第一功臣,南越国文明史迹是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资源,建议进行综合开发,建成独具特色的文化旅游品牌,争取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广州陈家祠是我省艺术瑰宝,建议依托陈家祠知名度高的优势,进一步整合广州以至珠三角地区民俗、民风、民间节庆、民间工艺等旅游资源,开发出具有岭南特色的著名旅游品牌。
  精心打造广州都市旅游,使其成为广州的支柱产业之一,也为市民提供更多休闲的空间。建议将沙面改为步行区,开发中西合璧古建筑群,再现沙面欧陆风情的“鹅潭夜月”美景;大学城是广州新开发的文化名区,建议把大学城纳入广州旅游发展规划,使其成为新的文化旅游风景区;建议把海珠区湿地森林公园和小洲村统一规划,建成小桥流水的岭南水乡风情旅游区;同时,加快广州市北部帽峰山、王子山、大岭山和南部海鸥岛的开发,满足市民休闲度假的需要。

  五、发挥市场优势,在市场条件下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
  按照“政府指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要制订清晰的投资指引和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特别要加大对国际著名旅游产品投资商的招商力度,争取在珠三角建设国际知名的主题公园,改变遍地星星,不见月亮的局面。建议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深圳市华侨城景区长盛不衰的发展模式与经验,扶持一批有潜力的企业做大做强,带动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
  深化旅游管理体制改革,开放旅游资源进入市场并实行资产化管理。通过租赁承包、拍卖经营权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业的经营;大力发展民营旅游业,重点培育民营龙头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实现集团化、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打破地方对旅游资源的垄断和封锁,在市场中有效地优化组合资源,提高历史文化资源的利用率,充分发挥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加速人才培养,提高旅游资源利用开发水平
  人才的培养是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要加快旅游教育的发展,培养多层次的旅游人才,特别要吸引更多的兼通历史、科技、文化、旅游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加入到旅游行业中来。旅游管理部门及旅游企业要加强对在职人员的培训,培养出一大批出色管理人员和导游,以提升我省旅游业的整体规划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旅游部门与国际旅游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吸收国外先进经验,提高国际化经营管理水平,以满足我省现代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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