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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1 生效日期: 2003-10-2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发[2003]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展“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创建活动,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农村经济,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促进创建“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活动的广泛开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创建活动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政府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这项活动的开展,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保证该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贯彻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和市民政局反馈。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泸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泸州市司法局、泸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创建活动的意见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精神,落实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以及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联合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努力提高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市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创建活动,为此,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创建活动的开展
  '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创建活动是深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村级组织是基础,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是主体,乡(镇)是基层政权组织。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创建活动;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调动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基层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基层生产、生活秩序,化解基层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各种民间纠纷和违法犯罪,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对于积累工作经验,发挥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健全村级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法制建没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创建“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的重要性,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这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扎扎实实地抓紧抓好。要结合实际,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创建“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活动的意义,把创建模范村活动纳入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轨道,切实把创建“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活动落到实处。

  二、创建“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的基本标准
  创建“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必须按照《意见》和省司法厅、省民政厅通知中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其基本标准如下:
  (一)创建模范村的基本标准
  1.村委会班子依法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村民自治组织机构健全,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有切实可行的任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各村民小组工作开展正常,作用发挥好。
  2.民主管理村务,重大问题坚持民主决策,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定期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一事一议”制度能较好地发挥作用。
  3.民主监督推进有力,村干部依法接受村民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村务公开每季度至少进行—次,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村务公开的内容必须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沦决定。没有发生因村级账目不清,村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
  4.民主管理扎实细致,村干部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健全,村委会公章、财务账目、集体财产、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
  5.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并形成制度,村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村干部遵纪守法,依法照章办事,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6.农民能够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综治、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农村社会稳定,经济有序发展,群众安居乐业。
  (二)创建模范乡(镇)的基本标准
  l.乡(镇)成立有党政一把手、主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的依法治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落实,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职能作用发挥得好,依法治理经费有保障。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乡(镇)实际,健全规章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障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3.乡(镇)领导干部学法形成制度,全面落实中心组学法制度,每年举办两次以上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干部任用挂钩。
  4.乡(镇)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村、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依法建制、以制治理、民主管理”活动,依法治理工作突出。积极组织开展“民主法治模范村”创建活动,创建合格率达80%以上。
  5.针对当地实际,积极开展减轻农民负担、清理乱收费、坑农害农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治理活动,广泛开展“送法下乡”、“法律进万家”等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在依法治理的实践中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6.乡(镇)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健全,积极调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及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发生率逐年下降,保持辖区内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创建活动
  为有力推进“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创建活动,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司法部、民政部《意见》有步骤地开展这一工作。在创建活动中,我市将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署试点(2003年9月——12月)。各县区、乡镇要按照通知要求,分别制定工作方案,选择试点单位,落实创建活动。通过抓试点,探索工作方法,积累工作经验,为创建“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分步实施(2004年1月一10月)各地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创建活动。重点进行巡回报告、培训骨干、深入群众宣传、知识竞赛以及查摆问题,调处纠纷,建章立制等。
  第三阶段:验收命名阶段(2004年11月一12月)在创建活动中,我市将采取分级验收命名的办法,即:由市人民政府验收命名模范乡(镇),由县(区)人民政府验收命名模范村,以推动“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今年年底,市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将联合组织检查组到县(区)、乡(镇)进行检查。

  四、加强领导,制定措施,确保“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创建活动取得成效
  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创建活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各县区法建办、司法局、民政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创建活动为载体,认真调查研究新形势下开展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创建活动的形式和途径,切实加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县区法建办、司法局、民政局要加大乡(镇)、村的基层干部培训力度,组织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农村两委干部认真学习全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由民政部、司法部编写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讲话》等学习资料,结合当地实际,分期分批轮训农村基层主要干部,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法治化管理水平。
  请各县、区法建办、司法局、民政局及时将开展“民主法治模范乡(镇)、村”创建活动情况分别上报市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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