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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4 生效日期: 2002-07-24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2]43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的意见
  近两年来,我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高校的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保证了扩招任务的完成,促进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但与一些兄弟省市相比,我省还有差距,任务还很艰巨。
  为了进一步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推动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高校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加快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当前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要改变我国高等教育的办学模式,解决制约扩大高等教育规模的“瓶颈”制约问题。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是实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大力推进和支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加快高校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建设,对实施科教兴晋战略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保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顺利进行。

  二、高校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是指学生公寓、食堂、锅炉房、浴室、洗衣房等建筑设施,重点是学生公寓。

  三、高校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建设应坚持新建与改建相结合的原则。新建学生公寓应在高等学校集中地区的周边安排建设;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新建学生公寓。坚持谁建设,谁收益的原则,按照市场运作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学生公寓;鼓励高校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建设学生公寓。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高校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享受与高枝独立建设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同样的政策。企事业单位的闲置房屋,经使用学技鉴定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以改建为学生公寓,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或改建的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只能面向各高校提供服务,不得面向社会出租、出售或改作他用,否则,取消已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并追缴有关费用。

  四、新建的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按学校隶属关系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建设计划由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计划部门申报,计划部门负责尽快立项,从快审批,建设部门按有关规定从快办理规划许可、招投标监督、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五、高校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建设,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征用土地,比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无偿划拨,同时免缴征地管理费;
  (二)金融部门积极支持学校贷款,贷款利息由省市人民政府适当补贴;
  (三)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底审核费、图纸抗震审验费、放线费、规划管理费及押金;
  (四)免缴供电增容费;
  (五)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缴易地建设费;
  (六)免缴耕地占用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执行;
  (七)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也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精神,尽快制定适当减免供水增容费和供热入网费等费用的优惠政策。

  六、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全面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高校学生公寓,要成立大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明确各方面的责任,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有关高校必须参加管理委员会并负责人住大学生的管理。管理委员会必须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行业领导。高校学生公寓收费必须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

  七、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加强对高校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指导和协调。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为高校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八、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省教育厅
  省计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人防办
二○○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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