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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0 生效日期: 2000-11-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房价估[2000]6号

各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清(2000)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0)206号)等有关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文件的精神,现就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和范围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介机构管理体制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中介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组织。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范围是:所有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及挂靠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专营或兼营评估机构,凡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服务的,均必须按国家和我省有关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文件规定,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与挂靠单位彻底脱钩。

  二、脱钩改制的具体要求
  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要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按规定与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具体要求如下:
  (一)人员脱钩
  1、脱钩改制后评估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档案转由所在地政府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管理。新增人员由评估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向社会招聘。
  2、评估机构在脱钩改制中要妥善做好其人员的安置工作,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使用原在编人员;不能安排使用的,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应予安置的人员是指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基准日前在编人员,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从评估机构的资产中解决,不足部分由评估机构与挂靠单位协商解决。挂靠单位与评估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精神,协商确定评估机构人员安置的具体方案。
  3、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后,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再任命和管理机构负责人。评估中介机构按《公司》或《合伙企业法》产生其经营者、管理者及法定代表人。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在评估中介机构中兼职、挂职。原由主管部门派到评估机构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人志愿,决定去留,只保留一方。
  (二)财务脱钩
  1、在脱钩改制前,应由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脱钩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和财产分割,并签订产权划分协议、提出资产处置意向,涉及财产分割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原主管部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解决。
  2、在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时,应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智力劳动积累形成资产的因素。
  对评估机构的国有资产,经挂靠单位与评估机构协商,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以租用或长期借款等形式租借给改制后的评估机构。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应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3、脱钩后,原主管部门不再是评估机构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的权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评估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关系。
  (三)业务脱钩
  1、评估机构脱钩后不再是原主管部门的所属机构,与挂靠单位不再有隶属关系,不再承担属于挂靠单位的任何行政职能,不得以主管部门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要破除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行政性、部门性垄断及地区性封锁,全面开放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
  2、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评估机构招揽、指定业务,不得干预评估机构正当的执业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或变相摊派。
  (四)名称脱钩
  凡必须按规定脱钩改制的评估机构,其脱钩改制后的名称应体现评估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以地名、部门、单位的称谓直接作为名称。脱钩后涉及名称变更的,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三、脱钩改制后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
  评估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由具有专业评估执业资格的人员投资发起设立。脱钩改制后申报设立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除应按《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管理若干暂行规定》(闽房价估3号)规定条件和程序申报批准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制评估机构:
  (1)由2名以上具有专业评估执业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发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从业纪录;
  (2)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风险,对评估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机构名称符合脱钩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
  (1)由5名以上具有专业评估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出资人原则上是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发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评估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3)机构名称符合脱钩要求。

  四、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其它有关事项
  1、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精神,主动向原主管部门提出脱钩申请,并提交本机构人员、财务、业务方面的基本情况和脱钩改制方案。经建设、国土资源、原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按原批准其评估资质的部门所下发的脱钩改制方案要求执行;根据省政府48号令规定,由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目前还未完成脱钩改制的,应按照本《意见》要求尽快进行脱钩改制,脱钩改制期限和步骤按国办发(2000)51号、闽政办(2000)206号文件规定执行,有关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方案应报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评估机构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的脱钩改制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同意脱钩方案的书面意见;
  (3)脱钩改制方案:脱钩改制前评估机构人、财、物的基本情况;脱钩后人、财、物的处置方案;脱钩后拟组建的评估机构基本情况(含出资人、组织形式、章程);拟保留作为事业性的评估机构的人员等有关情况。
  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备案材料对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情况进行核查。
  2、原经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批准或确认准予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已脱钩改制,涉及名称、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变更的,应于12月底前报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2000年12月31日前没有按规定进行脱钩改制或未完成脱钩改制的,其持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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