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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厅关于重新规范我区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3 生效日期: 2001-12-2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478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调动农民养猪的积极性,切实减轻农民、屠商(零售商)负担,保护农民与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城市居民肉食消费需要,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重新通知如下:
  一、明确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合法的收费部门:
  1、合法收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部门为:工商、畜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2、合法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业为:食品屠宰行业;
  3、合法收取有偿服务性收费的机构为:市场管理机构(市场所有者)。
  除上述收费部门(行业、机构)外,凡未经自治区价格、财政、农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地方、部门或个人不得在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以费等名目向农民、零售屠商(贩)收费。

  二、重申工商、畜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食品屠宰行业,市场管理机构(市场所有者)的收费项目和重新确定收费标准。具体规定详见附件《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按国家计委有关收费项目与标准要在收费地点张榜公示的规定,由收费单位负责公示。

  三、在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必须出示《收费员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人员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上签字。工商、畜牧、环保部门的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食品屠宰行业和市场管理机构(市场所有者)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否则,交费者有权拒交。

  四、本通知下发后,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规范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管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427号)、自治区物价局、商业厅《关于下达全区生猪定点屠宰收费办法的通知》(桂价农字[1995]019号)以及各地制定的涉及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的收费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附表: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  收费对象  备注
  (行业)  区辖市  县城  乡(镇)  环节
  工商  1.集贸市场管理费  4-6元/头  3-5元/头  2-4元/头  销售  零售肉商  1.工商部门收费:租赁市场设施.
  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4-5元/头  3-4元/头  2-4元/头  销售  领取个体营业  凡实行摊位招标的,减收
  执照的零售肉  或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商  不符合招标条件的,
  市场管  市场设施租赁费  7-10元/  5-8元/  3-5元/  销售  零售肉商  按表列标准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
  理机构  1-3平方  1-3平方  1-3平方  市场设施租赁费不能在屠宰场收取.
  米/天  米/天  米/天  凡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的,
  畜牧  1.动物防疫费  1元/项  养殖  养殖户(猪主)  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
  2.动物检疫费  3元/头  养殖-宰前  养殖户(猪  体工商户管理费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地.
  主).货主  市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3.动物产品检疫费  4元/头  屠宰  屠宰场:货主  2.畜牧兽医部门没有实施防疫.
  零售市场:零  检疫的,不得收费.
  售肉商  3.屠宰场地由畜牧部门实施消毒的,
  4.场地消毒费  0.5元/头.次  屠宰(或  养殖户(猪  消毒费由畜牧部门收取;
  销售).运输  主).车主.  由屠宰厂(场.点)按规定的消毒标准自行消毒的,
  环节  屠宰行业.零  消毒费在屠宰服务费中列支.
  售肉商  消毒场地包括屠宰间.待宰间.肉台和运
  环保  超标排污费  0.50-1.00元/头  屠宰  屠宰厂  载工具.
  (场.点)  4.宰前无产地动物检疫证明,
  屠宰  屠宰服务费  屠宰  猪主.  或检疫证明逾期的,宰前实施
  零售肉商  检疫,货主需交动物检疫费.
  行业  (1)机械化屠宰  14-18  12-15  10-13  5.超标排污费只能向屠宰加工厂
  (2)半机械化屠宰  10-15  8-13  7-12  (场.点)收取,不能转嫁
  (3)手工屠宰  7-12  6-11  5-10  养殖户或屠商;按定额交纳了超标
  排污费的单位不另交排污费
  或污水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
  由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自
  治区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屠宰服务费指为补偿定点屠宰厂
  (场.点)管理人员工资.
  福利.办公用品等费用支出,
  以及定点屠宰厂(场.点)为个
  体屠商或养猪户而支出的场地.
  设施.工具折旧费;水电.燃
  料费用的摊销.场地消毒费.
  具体标准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自
  治区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7.人口超过10万,或非农业人口
  超过5000人的乡镇政府所在
  地执行县城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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