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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收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培训班培训费及资料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4 生效日期: 2001-12-2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物价局贵港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贵价费字[2001]69号

  贵港市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
  你办报来《关于收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培训班培训费及资料费的请示》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价费字[2001]438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费标准为35元/人.期。(每期5天,不少于20课时)

  二、证书等资料工本费按实际印制成本计收。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培训属事业性收费。培训单位收取培训费,必须到市物价局中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为一次性收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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