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价房字[2000]149号
福州康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桂香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3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市物委榕价房字(2000)4号文件精神,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桂香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二级。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0.50元。
2、商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5元。
以上综合管理服务费均已包含公共水电费,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再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费。
(二)停车管理费:
1、私家车库有停放汽车的每月每间20元;
2、公共车场汽车停放每月每辆60元;摩托车停放每月每辆20元;自行车停放每月每辆为6元。
(三)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住宅(内部分隔墙)每单元300元,商业店面每平方米4元。如住户无装修或自行将垃圾运走的,应予退还垃圾清运费。
(四)水电周转金:用电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每单元200元,商业店面每平方米3元。用电实行一户一表后应退还业主。
二、你公司应负责提供如下管理服务:
1、监督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装修、使用楼房,保证楼宇的安全使用;
2、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通道、周围道路、上下水道、外墙清洗、公共水池、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清运垃圾等;
3、水电供应、机电、消防设备、公共供排水系统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4、小区安全监控、24小时安全保卫和消防监督工作;
5、绿化管理维护工作;
6、小区内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工作;
7、接受委托代收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和代收发报刊、信件等代办性质的服务工作;
8、代表业主(住户)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执行。你公司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并定期召开业主座谈会,按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