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0]费字358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提请核准全省强制戒毒所向戒毒人员收费标准的函》(闽公函(2000)189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的有关精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强制戒毒收费的函》(闽财综(2000)139号)已同意立项收取强制戒毒费。现根据强制戒毒的具体情况,就我省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强制戒毒费每人每期(3个月至6个月)的收费标准为4000元。
强制戒毒费包括治疗费(含药品费、检验费、戒毒人员自伤自残抢救治疗、护理费等)、生活费(含伙食费、日常生活用品、被服)等。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强制戒毒所向自愿戒毒者收取的戒毒费由戒毒所与自愿戒毒者或其家属协商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从2000年9月28日起至2002年9月28日止,试行2年,试行期满后,视强制戒毒的具体情况,重新核定。在省定强制戒毒收费标准下发后,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标准应同时废止,按省定标准执行。各强制戒毒所应及时到物价部门申领《福建省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