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0]函151号
福州天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力宝天马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力宝天马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标准为: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3.50元,商场、娱乐场所每月每平方米为6元。
2、停车管理费:停放在地下车库的汽车每月每辆为70元,摩托车每月每辆为30元,自行车每月每辆为6元。停放在院内车场的汽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6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3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5元;停放在摩托车停放棚的摩托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2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5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元。
3、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按照省物委闽价(2000)房字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6)房字293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物业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次单项维修保养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一次性单项维修保养金额超过3000元的,由各业主分摊解决。
四、你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或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复函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