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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物价局关于划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08 生效日期: 2001-10-08
发布部门: 桂林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价字[2001]99号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2303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物价局《广西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桂价经字[2000]94号)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全区游览参观点价格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实行自治区、地(市)、县三级管理;本办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为制订合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平衡全市范围内景区(点)门票价格水平,引进公平的价格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价格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旅游市场实际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属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游览参观点,如:芦笛公园(含芦笛岩洞)、七星公园(含七星岩洞)、漓江游览、雄森熊虎山庄、兴安乐满地高尔夫休闲世界、荔浦丰鱼岩等。其门票价格调整时,景点所在地在市区范围内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在县辖区范围内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游览参观点之外,市区范围内的其它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必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游览参观点之外,县辖区范围内的游览参观点,其门票价格在20元(含)以上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原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已审批,其门票价格在20元(含)以上的部分游览参观点,根据本通知要求,于10月30日之前,须按规定程序报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审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在20元以下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为最高限价(含应当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各县价格主管部门可在15%的幅度范围内向下浮动,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不变。

  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审批,原则上按旅游年度实行一年一定,但在春节、“五.一”节、国庆节前2个月内不得调整门票价格。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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