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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物价局关于柳江县人民医院新装修住院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30 生效日期: 2001-10-10
发布部门: 柳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柳价字[2001]158号
  柳江县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要求调整县人民医院住院床位收费标准的请示”悉。你院为了满足各类收入层次病患者的住院要求,对妇产科、内科、外科住院病房进行了全面装修,较好的改善了住院患者的就医环境,经区物价局同意,现就你院新装修住院病房床位收费标准批复如下:(详见附表)
  附表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适当下浮。
  如病房内设置空调设备的,使用时可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063号)附件二的规定加收费用,即每间病房每日加收12元。
  本文自2001年10月10日起执行。
  附表:
  柳江县人民医院新装修住院病房床位收费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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