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府法函字[2002]7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批准〈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的函》(宁政函[2002]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上报的《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
二、请你市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江苏省南京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南京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坚持试点工作原则,加强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同时,你市应当按照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将已批准但尚未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位,确保试点工作的全面实施。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等内部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招录行政执法人员,加强政治、法律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
四、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增强法制观念,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试点工作,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五、有关试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