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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科技进步成就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8 生效日期: 2000-11-08
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科技进步成就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0〕55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科技进步成就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现将《宜昌市科技进步成就奖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十一月八日
  宜昌市科技进步成就奖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科技进步成就奖的评审工作,促进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进步成就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从严掌握,宁缺勿滥。
  市科技进步成就奖每二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4人。
  同一技术内容只能申报一人次参评市科技进步成就奖,但可以同时申报市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创新奖。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进步成就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技进步成就奖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人员或产业化实施者,可以申报市科技进步成就奖:
  (一)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和新的科学管理方法中做出重大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或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重大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及设备、重要原材料中大胆改进和创新,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环境保护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中采用新技术和科技手段,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第五条 市科技进步成就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科技成果权属单位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二)科技项目受益单位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三)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四)三名以上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团成员。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推荐市科技进步成就奖候选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候选人应当提供全套技术文件、效益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参照国家评审科学技术奖的有关规则,制定市科技进步成就奖的评审规则,并组织专家评审组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和申报材料对候选人进行评审,并向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的意见。
  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拟定市科技进步成就奖获奖人选的建议。
  第九条 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建议中的获奖人选及其主要成就,通过《宜昌日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异议。征求异议的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条 异议期限届满无异议或经法定程序不能证明异议成立的,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正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获奖人选的建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人选的建议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成就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成就奖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并作为其考核晋升和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成就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具体数额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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