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价房字[2000]79号
福州奔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湖光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3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市物委榕价房字(2000)4号文件精神,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湖光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二级。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20元。
(2)商场每月每平方米3元。
(3)住宅改作公司、办事处等商住性质的每月每平方米2元。
2、停车管理费:
(1)私家车库有停放汽车的每月每间20元;
(2)公共车场摩托车停放每月每辆20元,自行车停放每月每辆6元。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榕价房字(1998)45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执行。你公司各物业管理站应向我委申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定期召开业主座谈会,并按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