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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长福花园”和“湖滨邮电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6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榕价房字[2000]64号
福州闽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长福花园和湖滨邮电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3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市物委榕价房字(2000)4号文件精神,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长福花园”和“湖滨邮电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一)长福花园: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二级。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0.40元;
  (2)小区内商业店面和幼儿园等其他营业场所每月每平方米1元。
  以上综合管理服务费已包含公共水电费,不得再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费。
  2、停车管理费:私家车库有停放汽车的每月每间20元。
  (二)湖滨邮电小区: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二级。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40元。
  (2)商业店面和幼儿园等用房每月每平方米1元。
  (3)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2元。
  (4)商场每月每平方米2.50元。
  以上不带电梯用房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已包含公共水电费,不得再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费;带电梯用房的公共水电费分摊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规定执行。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内的,其费用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超过3000元的,由各业主分摊解决。
  2、停车管理费:
  (1)私家车库有停放汽车的每月每间20元;
  (2)地下车库汽车停放每月每辆70元;摩托车每月每辆30元;自行车每月每辆6元。
  二、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商业店面、写字楼和商场每平方米4元。如住户无装修或自行将垃圾运走的,应予退还垃圾清运费。
  三、水电周转金:商业店面、写字楼和商场每平方米3元。
  四、你公司应继续按榕价房字(1998)51号和榕价房字(1998)108号文件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执行。你公司各物业管理站应向我委申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定期召开业主座谈会,并按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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