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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05 生效日期: 1996-06-05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民调解员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自1993年11月成立以来,在司法部党组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为协会的各项业务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推动了地方各级人员调解员协会的建立与发展。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员协会要提高对协会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和地方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建立,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监督的需要,是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的需要,是人民调解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人民调解工作管理部门和协会负责同志要提高对加强协会建设工作的认识,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协会的工作。与此同时,要积极宣传协会建设的意义,争取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是一项新事物,在协会建设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困难和问题,要发扬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精神,积极探索协会建设的新路子。 
  二、要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协会的组织建设是协会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协会的组织建设。 
  1.积极推进省级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建立。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成立以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的组建工作,推动了省级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建立和业务工作的开展。到目前为止,已有北京天津广东广西四川新疆山东河北河南、青岛、云南上海吉林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人民调解员协会。一些地(市)、县也成立了人民调解员协会。1996年,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继续指导各地组建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工作。力争全国有三分之二的省(市、区)成立人民调解员协会。尚未成立协会的省,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成立。 
  2.做好发展会员工作。人民调解员协会成立以后,要组织好会员发展工作,不断壮大会员队伍。目前,已申请登记的全国协会的会员仅200多个,这与全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展状况极不适应。为推动协会工作的全面发展,1996年,要把发展会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采取有力措施,使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会员有一个大的发展。已经成立的省级人民调解员协会应是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团体会员。地方各级协会也要做好自身会员的发展工作,同时,协助做好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的会员发展工作。尚未成立省级协会的,各司法厅(局)基层工作处要承担起发展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会员的工作,通过发展会员工作,进一步宣传人员调解工作的社会作用,推动人员调解工作的发展。 
  三、积极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协会各项业务的全面开展是协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各级人民调解员协会要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特别是要开展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开展理论研究工作,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情况进行研究;不断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经验;开展调解工作的对外交流活动。1996年,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要积极创造条件,创办《会员通讯》;举办调解人员培训班;与司法部联合举办人民调解工作理论研讨会;适当开展对外交流,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各地人民调解员协会也要根据当地实际开展活动,通过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团结广大会员,推动协会建设的发展。 
  四、密切各级协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在人民调解员协会力量比较薄弱、难以开展工作的地方,可以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工作管理部门与协会工作机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制,以便作好协会的日常工作。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要发挥行政部门管理和协会行业管理各自的优势,要处理好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工作管理部门要认真协助协会做好工作,为协会工作的开展积极创造条件,在人、财、物上给予帮助。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和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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