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0]函100号
福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榕价房字(2000)5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5)房字184号)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规定,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时必须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项目。若物业管理单位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管理服务质量下降、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问题,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和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价格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此,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和多收费少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属违价行为,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