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价字[2001]16号
各县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0)177号《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桂价发电(2001)08号《关于调整我区门诊挂号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门诊挂号费、诊疗费等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门诊挂号费。收费标准分别为:市、县级医院0.50元/人次;卫生(医务)所、乡镇卫生院0.30元/人次。
二、急诊挂号费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1996)06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不分市、县医院,1.00元/人次。
三、增设门诊、急诊诊疗费。收费标准分别为:医师1.00元/人次;主治医师2.00元/人次;副主任及其以上3.00元/人次;享受国家特贴的教授、主任医师及优秀专家4.00元/人次。
四、门诊挂号费调整后,对享受红色优诊证的干部、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及所有的住院病人目前暂不收取诊疗费。
五、请各医疗单位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
六、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七、本文自二00一年三月十日起执行。
附件:诊疗费收费说明
附件:
诊疗费收费说明
1、诊疗费只限临床。医技、药剂、护理不得收取诊疗费。
2、有下列情况者不另收取诊疗费:
①由医生指定在院内转科诊断;
②一次处方连续注射;
③取化验及各种检查结果;
④体格检查。
3、方便(简易)门诊、老干部方便门诊不得收取诊疗费。
4、针灸、理疗、按摩、推拿治疗时,每疗程中收一次诊疗费。
5、镶牙、配镜、镶配过程只收一次诊疗费,如中途需要治疗则另外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