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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灌阳县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1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卫生厅广西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0]459号
  灌阳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要求调整灌阳县人民医院住院大楼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灌价字(2000)09号)悉。你县人民医院为改善医疗条件,于1996年筹资建成了新住院大楼,相应配置了较好的设施和设备,为病患者提供了良好的就医环境。经研究,现将你县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温馨病房(母婴同室,单人间):使用面积22平方米,病房内配备:冷热两用空调、彩电、电视机柜、电话机、监护仪、席梦思沙发、陪人床、阳台、卫生间及其他病房应配置的基本设施。每个病区配置热水设施、开水壶。每天收费标准为40元。
  二、普通病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病房内配备监护仪、吊扇、普通床、陪护椅、阳台、卫生间,每个病区配置公共彩电、热水设施、开水壶。双人间每床每天收费标准为7元,三人间每床每天收费标准为6元。
  三、病房内配有空调设施的,使用时可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063号)附件二加收费用。
  四、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执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五、本文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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