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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有机关交通安全工作系统分级目标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1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减少交通事故,根据《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第 条'中央在京单位及驻京军事机关的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执行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在京下属单位,凡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下属单位隶属部门机关党委)的,均需按本规定实行交通安全系统分级目标管理。

  ??第三条 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条块结合,系统归口,分级履行,单位负责,目标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中央国家机关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传达贯彻,组织实施,建章立制,协调关系,考核验收,经济交流,督促检查,评比表彰工作。
  各部门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和本系统在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建立工作网络;传达贯彻北京市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制定交通安全制度和具体措施,保证实现安全目标;检查督促下属单位执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开展交通安全责任工作宣传教育和经验交流;及时统计、汇总、上报下属单位的交通违章、事故情况;协助下属单位处理重大交通事故、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予以批评和处罚;开展系统内交通安全工作评比、表彰。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经常对职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完善管理制度,认真落实上级要求,与本单位的工作、经营、生产、科研和劳动安全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四条 目标管理的内容。
  (一)组织健全。有一位部门领导同志兼任安委会主任,有相应的交通安全组织,有专(兼)职交通安全干部,能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活动,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责任明确。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和本系统在京单位,按年度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检查各单位执行北京市交通安全法规和制度,以'压事故,少死人'为中心,实现安全目标。
  (三)教育经常。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形式灵活多样,注重实效,不留死角。认真查处违章、事故,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四)制定完善。制订和不断完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得力,行之有效,并严格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奖罚分明。
  (五)全员管理。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实行全方位教育和全员管理。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坚持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车况完好。杜绝非司机驾驶机动车。
  (六)控制事故。一年内交通事故及交通违章均低于以下考核指标:机动车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低于3.83人,行人交通事故十万人死亡率低于1.5人;机动车交通违章次数低于司机总数的10%,非机动车和行人违章次数低于单位总人数的1%。

  ??第五条 按照目标管理要求,逐级考核。
  每年年终各部门结合百分验收活动,根据目标管理内容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总结;各交通安全协作组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组织组员单位进行考核初评;中央国家机关交通安全办公室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组织重点抽查,评选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各部门对在京下属单位亦应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

  ??第六条 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奖罚制度。
  (一)对交通安全达标单位、先进单位予以奖励和通报表彰。
  (二)对未达标单位和甲方死亡事故单位通报批评,并要求认真整顿改进。
  (三)中央国家机关因事故超标,受到北京市安委会的经济处罚时,其处罚款由当年事故单位承担。

  ??第七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内部的管理办法和奖罚办法。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国家机关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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