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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精神,我区在1996年开展了全面勘界工作,到2000年6月,已完成省界总任务的99.8%,县界中仅剩地市毗邻的60公里县界未勘定。根据自治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地市的上报材料,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对未勘定的60公里县界进行了研究,并按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从有利于行政边界地区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出发,做出了处理决定。其中对贵港市港北区与南宁地区宾阳县八台山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做出如下决定:
一、贵港市港北区与南宁地区宾阳县八台山地段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从265.3高程点山头西偏西北方向120米处的河道中心起,界线向南偏西南沿山谷经275.1米高程点到658.3高程点,沿山脊经661.2(八台山)、679.2、713.0、779.1(头门)、813.6高程点到878.2(二门),向东偏东北经837.2高程点到751.2高程点西偏西南188米处,向南沿小河到1042.0高程点东南90米处止。界线长度4.2公里。界线以东属贵港市港北区管辖,界线以西属南宁地区宾阳县管辖。上述界线已标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1996年出版的1:1万比例尺地形图上。图号为:夏黄F一49一27一(28)、镇龙山F一49一27一(36)。边界线的详细走向见附图。
二、争议双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上述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做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边界地区的稳定。
本决定中边界线走向的文字叙述如与附图不尽一致的,以附图为准。附图原件存自治区民政厅,有关地市存复印件。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的贵港市港北区与南宁地区宾阳县八台山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