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南宁市二中、三中高中阶段择校生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4 生效日期: 2000-09-0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0]330号
  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
  你市《关于调整南宁市二中、三中高中阶段择校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南宁市二中、三中高中阶段择校生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你们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在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提出方案,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南宁市二中、三中高中阶段择校费收费标准确定后,学校应做好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到本校的学生收取“赞助费”或收受捐款等,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