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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广泛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04 生效日期: 1994-10-04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ぉ,县(区ぉ人武部,预备役师、团,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人武部门、预备役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积极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使这一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健康地开展下去,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以劳养武活动,是贯彻劳武结合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它既可促进本地经济建设的发展,又能为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开展工作提供经费,减轻政府和群众的负担,是一件利国、富民、强兵的工作。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认识,坚定不移地抓下去。
  二、以劳养武活动主要指以各级人武部门、预备役部队为主创办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和有偿服务项目,其从业人员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可吸收军烈属和贫困户劳动力就业。以劳养武所办的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其税后利润,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
  三、以劳养武活动应正确处理劳与武的关系,以“劳”为手段,以“养武”,即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为目的,劳武兼容,既出生产力,又出战斗力,实现经济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的三统一,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四、以劳养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生产性、开发性、服务性的活动,不得改变以劳养武的性质,不能进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内部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
  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以劳养武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快速发展,完善县、乡、村三级以劳养武体系。基本目标是:经过3年努力,即在1996年底以前,有50%以上的县、乡、村以劳养武纯收入分别达到30万元、3万元、3千元,企事业单位的民兵组织可按相应级别的指标执行。各级要按照这个目标,制定具体的发展规划和落实措施,抓好典型,以点带面,逐步提高。
  六、以劳养武活动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从本地实际出发,以市场为导向,发挥自身优势,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商则商。可以搞挖潜增值、实业创收,也可以搞劳务取酬、综合利用。在具体做法上,要借鉴地方发展经济的成功经验,在近期先上“短平快”项目,为尔后稳步发展打牢基础;要千方百计地组织资金,引进人才和技术;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实施科学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要在大力普及的基础上抓好巩固提高,向集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求规模,上档次,创名牌,出效益。
  七、各级政府要把以劳养武活动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发展规划。省、地军事机关和县(市、区ぉ人武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以劳养武活动,乡(镇ぉ和大中型企业应分工一名专职武装干部抓以劳养武工作。各地要把以劳养武活动纳入“争先创优”的条件,在全省开展争创“以劳养武十强县(市、区ぉ”活动,并从1995年开始,每年综合考察评选一次。
  八、各有关部门都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以劳养武工作给予扶持和指导。经委、科委、农委和土地管理、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在资源利用、项目选定、信息技术、场地设施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在办理证、照方面给予方便;金融部门要在信贷资金方面给予照顾;税务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权限范围内对税费酌情给予减免;劳动、人事部门要在人员就业培训、人才选聘方面给予优先办理;城建等部门要在自已的职权范围内给予照顾。未经上级军事机关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以劳养武经济实体进行平调上收,不得随意改变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隶属关系,不得无偿占用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资金、物资和场地设备。对以劳养武企业的上述优惠政策,不能转让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企业。
  九、人武部和预备役部队是以劳养武工作的直接组织者,要在抓好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以劳养武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对以劳养武工作的要求,把工作做细。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要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大力开展以劳养武活动,为加速发展湖北经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军区 一九九四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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