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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11 生效日期: 1994-09-11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近年来,我省电力工业发展较快,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也取得了良好成绩。但是,在一些地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仍很严重,少数地方甚至呈上升趋势。为迅速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根据省政府的部署,从现在起至春节前,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电力工业在发展我省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电力设施在电网安全运行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把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同“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紧密联系起来,增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定期了解情况,及时解决有关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领导。要健全各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专班,完善责任制,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并注意总结交流经验,切实发挥组织指导作用。

  二、加大打击力度,遏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
  各地要抓住全省继续开展严打斗争时机,掀起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高潮。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案件的侦破工作。特别对1993年以来发生的影响大、危害严重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要专案专办,一查到底。要把经常发案的区段作为这次斗争的重点,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尽快扭转局面。对那些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严重的犯罪分子和团伙头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要通过这次专项斗争,将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上升的势头遏制住。

  三、下大力整顿废旧金属收购业,堵塞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
  各地工商、物资、供销等部门要和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协同动作,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对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业再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对违法收购赃物的站点,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在水电、火电和输变电工程工地附近设点建站的,要一律取缔;同时决不允许任何站、点收购供电等专用器材。全面整顿结束后,各地要注意巩固整顿成果,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建立定期检查、监督制度,使堵塞销赃渠道的工作经常化并落到实处。

  四、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加强防范工作
  这次专项斗争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地公安、林业、城建、工商、供销、土地、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既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又要互相支持配合,共同做好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各级电力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与防范,堵塞各个环节的漏洞。要特别注意通过这次专项斗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完善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发生。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宣传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同这类犯罪活动作斗争的自觉性。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适时组织公处公判大会,以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在此期间,各地新闻单位要组织好宣传报道,造成强大声势和社会舆论,以保障这场斗争取得更大的成效,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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