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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0年下半年全区养殖业农民增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0 生效日期: 2000-08-1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15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在各委、办、厅、局:
  《2000年下半年全区养殖业农民增收计划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十日

  2000年下半年全区养殖业农民增收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区上半年工作汇报会关于实施农民增收计划的精神,确保下半年农民发展养殖业在实现原增收目标的基础上,人均再新增收30元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符合当前我区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为依据,启动一批短期内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且能覆盖全区广大农户的短、平、快项目,实现农民增收。

  二、项目安排
  养殖业增收计划22个项目,总产值要达到34.12亿元,利税11.77亿元,全区农民人均增收30.6元(详见《2000年下半年各地、市养殖业农民增收计划项目任务表》)。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8月20日以前)。要做好下列工作:一是落实实施农民增收计划的机构、人员和负责具体抓这项工作的领导;二是落实实施项目、养殖品种及面积;三是层层召开动员会,广泛进行宣传发动,提高广大农民参与项目实施的积极性;四是落实生产单位及农户;五是抓好技术培训;六是做好种苗及生产物资供应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8月21日至12月31日)。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人员深入生产点进行现场指导,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级水产畜牧技术人员要包村、包户、包点,指导农民进行生产。在组织好生产的同时,及早进行市场调研,搞好产品市场开拓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5日至2001年1月31日)。自治区按验收标准进行严格验收。各地、市、县、乡(镇)都要制定检查验收办法,对辖区内实施的增收计划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自治区将根据验收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置。

  四、保证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实现农民增收,事关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大局,是党和政府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提高对实施农民增收计划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实施农民增收计划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主要领导要担任本辖区农民增收计划的主要负责人,分管水产畜牧业和流通工作的领导要具体抓,负责协调解决增收计划项目实施和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地、市、县、乡(镇)都要成立实施农民增收计划领导小组,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增收计划取得圆满成功。
  (二)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增收计划的项目,要逐项逐个分解到地、市、县、乡(镇)、村、农户;业务部门要做好各项指导、服务和协调工作,并层层分解到各科室、所属单位和具体工作人员。要建立增收计划项目实施责任制,把增收计划实绩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有关业务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抓住重点,示范带动。各地要把典型示范作为基础工作来抓。一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典型;二要培养和支持典型,尽职尽责为典型排忧解难;三要亲自抓示范点。各地区、地级市要抓2个实施增收计划项目的重点县,各县(市、区)也要抓2个实施增收计划项目的重点乡(镇),所有典型必须有严格的标准要求。通过抓典型示范,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
  (四)积极配合,搞好服务。一是搞好科技服务。采取举办培训班的办法,对实施增收计划项目的农民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大力推广良种、良法,提高项目科技含量;加强生产现场指导,搞好疫病防治;加强产品分级、加工、保鲜、储运、包装等技术研究和开发,提高产品销售价格。二是搞好生产资料服务。水产畜牧、科技部门要积极组织好种苗供应;水利部门要做好排灌设备的检修和水库的储水工作,帮助解决养殖用水问题;对农民和各种经济实体参与实施增收计划项目的,金融部门要优先提供资金扶持。三是搞好销售服务。尽早做好市场调研,积极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帮助和引导他们搞好产品销售;大力发展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支持他们开展渔牧产品的流通工作;积极引导流通组织、中介组织、经纪人与生产企业、基地、养殖户的协作,促进产销衔接。对具有我区特色的品种,要通过多种渠道扩大宣传,提高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扩大销售。
  (五)强化督查,狠抓落实。自治区将组织7个工作组分赴各地、市督促检查和指导当地增收计划的实施,各地、市、县也要组织工作组到生产点抓落实工作。

  五、验收办法
  (一)验收对象。各地、市、县、乡(镇)、村实施的增收计划项目。
  (二)验收内容。增收计划项目的完成情况,包括面积、产量、产值、销售和农民增收水平等。
  (三)验收程序。
  1.组织形式。(1)各地接任务完成情况自行验收后,由乡(镇)向县(市、区),县向地、市,地、市向自治区逐级提出验收申请。(2)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牵头组织验收小组,对各地、市及部分县、乡(镇)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3)成立测产验收小组,其成员由主持单位聘请有关部门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7名科技人员组成。
  2.测产验收方法。按农业“丰收计划”项目的测产验收方法进行。
  (四)验收评分标准。
  根据各地、市、县、乡(镇)完成项目综合指标的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满分为100分)。
  1.组织实施情况(占60分)。
  (1)领导重视,机构落实,有一名副职以上领导专门抓,水产畜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完成上级下达的项目实施任务。(20分)
  (2)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15分)
  (3)在科技服务、信息服务、销售服务及开拓市场、招商引资、组织营销队伍、产销合作组织、建立多种形式(这种形式与农民利益、风险联结在一起)的龙头企业等方面有成绩的。(15分)
  (4)按要求完成验收工作,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10分)
  2.经济效益指标(占40分)。
  农民人均纯收入新增达30元或以上的,得满分;农民人均纯收入新增在30元以下的,按满分40分折算记分。

  六、奖惩措施
  自治区根据验收结果,综合考核各地、市、县、乡(镇)完成的各项指标。总分超过98分的,给予通报嘉奖;总分超过93分的,给予通报表彰;总分低于93分的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
2000年下半年各地、市养殖业农民增收计划项目任务表(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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