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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徐州科技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2 生效日期: 2000-08-02
发布部门: 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科技城是全市经济建设的重点项目,是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为促进徐州科技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使之成为面向淮海经济区辐射全国的高新技术商贸中心、孵化中心、高新技术研制创业中心,现将徐州科技城的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政策
  1、凡进入科技城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自入城开业之日起,其交纳的各种税,属市级留成部分,两年内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
  2、科技城业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接当年实际增加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3、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收入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从事软件、电子计算机、生物技术和新材料等产品生产的企业,经批准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
  4、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城内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所发生的房产税、契税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返还。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级留成部分;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只收取工本费。
  5、由市财政筹资成立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我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6、凡从市外引进科研项目进入科技城,在签订引资协议时,同时签订对引资人的奖励协议。在项目竣工投产取得效益后,可按实际投资额,由市财政对引资人按0.3%的比例进行一次性奖励。
  7、凡在本市以资产置换、退出原址进入科技城的科研、生产、加工、经营业户,可以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资产重组、土地置换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利用其技术和企业闲置的有效资产结合起来,并通过租赁的形式进入科技城生产经营。
  8.凡进入科技城的项目建设开发所发生的费用,按照食品城、文化城优惠政策执行。
  9、从事生产经营应交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收。第三年起所有规费由科技城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实行信用卡交费制度。
  10、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达到企业产品总收入70%以上的,由市财政按企业上缴所得税额的15%返还。
  11、对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对进入科技城投资(经营)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或与本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配套发展,还可以在其他政策方面依据法律法规特事特办,个案处理。

  二、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政策
  13、为企业提供创业孵化场所。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免收60%,第三年免收30%,从第四年起,按当年的基本价格收取租金。
  14、允许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在3万元(含)以上即予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但首期到位率(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在首期缴付的出资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超过首期出资额的50%。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入股资本金或注册资本所占比例可扩大到35%,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占比例可适当放宽。如合作各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15、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经市有关部门审定,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返还50%。
  16、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属于我市注册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
  17、支持国内外著名院校和科研院所来我市合作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培训中心、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以增强我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实力。
  鼓励企业设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对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其中属国家级的,由市政府每个资助50万元;属市级的,每个资助30万元。对进站博士后,每位每年给予补助经费5至10万元。
  18、对于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审核后,从科技发展基金中对其项目开发给予借款、贴息、参股等方式的扶持。
  19、市有关部门对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人员优先办理调入手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或出国留学人员,其配偶、子女可办理随迁手续,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优先安置。
  20、对到徐州科技城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创业的科技人员提供以下优惠待遇:
  (1)对创业孵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实行政府奖励,给予重奖。优先向国家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优秀中青年专家。
  (2)接市场租金的40%优惠提供设施配套的生活居住周转房,带头创业的博士、教授等高级人才免费提供别墅或高级公寓作为生活用房。
  (3)留学回国人员及聘请的国外高级人才,工资待遇可参照其在国外的工资情况从优确定。
  (4)进驻企业人员月收入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五年内上缴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奖励的方式,返还奖励纳税人。
  (5)进驻企业的人员因公出国,或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市外事、公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有关证件,其中对因公需经常出国、赴港澳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上级部门核定,积极帮助办理五个月至一年内多次往返批件。
  (6)从事研究开发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业绩可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条件;业绩突出的,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等条件限制,可以破格申报评定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000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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