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成价农[2003]194号
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
你院申报的自制药品价格,经我局对生产成本审核,重新核定其销售价格如下(见附表共计73个品种规格)。
委托加工的医院制剂,医疗单位按实际进价为基础,零售价格利润率不超过5%。
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只限于医院自用,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属政府定价,任何医疗机构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动其价格,违者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此次核定你院的自制药品价格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由市物价部门对其价格重新审核确定。
此价格从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执行。
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制剂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