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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物价局关于遂宁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取交易服务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0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遂宁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遂价函[2003]52号

遂宁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2002年7月,我局《关于遂宁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取交易服务费的复函》(遂价函[2002]41号)批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取交易服务费,现试行期已满,经重新审核,现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关收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交易场地设施费,由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在旧机动车成交后,按旧机动车评估额的1.5%收取。
  (二)旧机动车交易评估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物品估价鉴定收费的以(川价字非[1995]7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车辆存放费,进入交易市场需夜间停放的车辆,按小车每天4元、大车(货车2吨以上、客车20座以上,下同)每天7元收取。
  (四)车辆洗车费,按小车每次5元、大车每次8元收取。
  (五)机动车代理登记收费,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代理登记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2]209号)规定的标准每项收取30--60元。

  二、收费规定
  (一)为了防止国有集体资产和税费流失,进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车辆,应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交易。
  (二)收取交易场地设施费和旧机动车交易评估费,必须有服务事实,没有服务事实不能收费。车辆存放、洗车和代理登记服务应坚持客户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行代理服务行为。
  (三)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由卖方或委托方支付。
  (四)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依法纳税。
  (五)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关收费单位应到我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向客户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从2003年9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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