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遂价函[2003]52号
遂宁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2002年7月,我局《关于遂宁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取交易服务费的复函》(遂价函[2002]41号)批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取交易服务费,现试行期已满,经重新审核,现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关收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交易场地设施费,由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在旧机动车成交后,按旧机动车评估额的1.5%收取。
(二)旧机动车交易评估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物品估价鉴定收费的以(川价字非[1995]7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车辆存放费,进入交易市场需夜间停放的车辆,按小车每天4元、大车(货车2吨以上、客车20座以上,下同)每天7元收取。
(四)车辆洗车费,按小车每次5元、大车每次8元收取。
(五)机动车代理登记收费,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代理登记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2]209号)规定的标准每项收取30--60元。
二、收费规定
(一)为了防止国有集体资产和税费流失,进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车辆,应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交易。
(二)收取交易场地设施费和旧机动车交易评估费,必须有服务事实,没有服务事实不能收费。车辆存放、洗车和代理登记服务应坚持客户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行代理服务行为。
(三)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由卖方或委托方支付。
(四)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依法纳税。
(五)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关收费单位应到我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向客户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从2003年9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