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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9 生效日期: 2000-06-29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0]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已于2000年6月1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农村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上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管理,控减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农民合同内负担基本稳定,合同外负担有所遏制。但是,一些地方农民负担仍然较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些地方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平摊税费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一些部门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涉农收费项目,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屡禁不止;少数基层干部法制观念、群众观点淡薄,在有些地区还发生了一些涉农负担事件和案件。同时,农民应负担的合理税费依法征缴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拖欠税费的现象有所蔓延。
  《条例》是一部规范我省各级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地方法规,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行依法治负,对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从依法治省、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性,增强执行《条例》的自觉性,把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减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依法行政贯穿到减负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条例》对农民负担税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职能,把工作重点转到依法治负的轨道上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在总结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严格检查监督。对控减农民负担工作,继续实行地方政府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并把这项工作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要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预决算制度、审计制度和监督卡制度。

  三、抓紧清理各种涉农收费项目
  当前,各级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对近几年出台的涉农负担的收费文件和项目、各类达标或变相达标升级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条例》规定不符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取消,严禁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严禁在农村搞法律规定之外的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严禁对农民的一切乱收费、乱涨价、乱罚款,严禁向农民摊派农业特产税、生猪屠宰税和行政事业性服务费。各市县政府及省各有关部门的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进行。今后,凡出台有关涉农收费的文件和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省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查,违反《条例》规定的一律不得出台。对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坚决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己任,建立健全农民负担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错案追究制和行政复议制。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努力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把查处涉农负担违法行为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点,变突击性检查为日常性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不论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查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要加大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尽快适应《条例》实施的需要。

  五、认真抓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近期,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集中开展《条例》的宣传普及活动,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基层的宣传力度,使《条例》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提高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履行义务的意识。今年夏熟因灾减产减收,减负工作形势严峻。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农村减负工作对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特殊意义,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认真做好农村夏季税费收缴工作,严格执行农民承担费用分夏、秋两次收取的规定,不得提前征收、超标准征收,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借行政区划调整擅自提高村提留乡统筹费标准。要及时做好贫困户、重灾地区困难农户的税费减免工作。对夏季收费情况,各市县政府要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到村到户,不走过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8月份,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组将对各地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进行督查,年底开展执法大检查。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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