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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3 生效日期: 2004-04-23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4]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是整个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是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必然要求,是生态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市生态市建设的总体要求,为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75号文)的精神,现就加强我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市露天开采矿山多数沿路、沿河、围绕城镇分布。由于认识上的差距,一些地方存在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轻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不仅造成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而且留下了许多重大隐患,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威胁。近年来,我市加大了矿山的关停、合并工作力度,矿山布局渐趋合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力度也不断加强。但是,矿山生态环境尚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据统计,全市现有废弃矿山400多处,其中亟待治理的有100多处。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搞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生态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二、明确目标,加快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步伐
  废弃矿山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是我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根据生态市建设的要求,到2007年底,全市废弃并需治理的矿山治理率要达到60%以上。因此,各县区要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专项规划的编制,落实年度及分阶段的治理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主次先后,轻重缓急”的原则,加大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以及东西苕溪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废弃矿山的治理力度。治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合理利用废弃矿山点的土地,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宜景则景,宜耕则耕,宜林则林。要以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试点市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建设示范工程,全面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负总责,要确定治理工作的目标,明确治理工作的责任,落实治理工作的主体。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具体治理责任。因公路、高速公路、铁路、航道建设需要而关停废弃的矿山,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因工程建设需要而采挖,建设工程完成后停采的废弃矿山,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已作为其它建设用地的矿山土地,由用地单位负责治理;因公益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而关停的废弃矿山,由项目实施的市、县区政府落实治理单位,承担治理任务;按照政府计划关停的废弃矿山一般由县区政府明确牵头治理单位或由原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治理;其他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废弃矿山由县区政府落实治理主体,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治理工作。要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任务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联动、层层落实”的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新机制。

  三、强化管理,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最大限度地减少、减轻矿业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3)33号)的精神,切实做好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各矿山企业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大型矿山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把准入关;在矿山生产阶段要规范采矿活动,采用科学方法和先进工艺进行开采,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在矿山闭坑时要做好生态恢复工作,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标准进行验收。
  要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凡正在开采和新办的矿山必须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1)81号)的规定,按照不低于治理费用的标准定额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01)81号、浙政办发(2002)48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我市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收取标准,以矿山开采结束时形成的最终边坡面积作为计算依据,按50元/m2收取。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之前尚未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要抓紧按本《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已经收取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上述标准重新核定收取金额,多退少补,在今年年底前调整到位,并重新签订《矿山自然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义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备用金。验收不合格的,督促其及时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对拒不交纳或无力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矿山,要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关闭矿山并注销采矿许可证。

  四、多元投入,积极筹措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
  对采矿权人已不复存在、无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责任的废弃矿山,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多元化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机制,切实解决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经费来源问题。其主要渠道:一是在收取的采矿权出让金中提高使用比例。市、县(区)以及乡镇所得的采矿权出让金主要用于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二是在废弃矿区生态治理产生的地块出让收益中安排部分资金。废弃矿区生态治理产生的地块出让后净收益的50%以上要用于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三是在政府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安排部分资金;四是各级政府每年投入一定数量的财政补助资金。此外,各地还应从实际出发,按照“谁治理,谁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其他的资金筹措办法。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治理,多途径、多渠道解决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问题。与矿山治理工程有关的收费项目,凡是市、县两级政府可以减免的,要一律予以减免。

  五、加强领导,确保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全面到位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资金投入多,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市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全面组织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其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事宜。各县、区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督促矿山企业认真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监督矿山企业按方案要求进行开采,做好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计委、财政、经委、环保、水利、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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