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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击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等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3 生效日期: 2004-02-23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4]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保护国家电能不受侵占,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电网运行安全,根据《刑法》、《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打击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等行为通知如下:
  一、市、县(区)应建立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工商、质监、国土、电力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反窃电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打击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等行为的日常工作。

  二、对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危害电力工程建设及妨碍电力行政执法等行为的,公安和工商、质监、国土、电力等部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和性质恶劣的涉电案件和线索必须督办,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需新建或规划建筑物时,建设、国土等部门在审批时,应会同当地电力部门审查后批准。

  四、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对当地废旧金属收购部门、五金加工厂等单位开展清查行动。依法查封无证经营的收购点,吊销接赃收购点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查处收购赃物的当事人。

  五、制造或出售窃电装置的,由质监和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妨碍电力建设、供应和使用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用电检查人员或者抄表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窃电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举报。对举报、制止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等行为,并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八、新闻单位应做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努力提高全民依法护电、用电、节电、参与管电的整体意识。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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