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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4 生效日期: 2000-02-14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计经委、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农发行《关于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2月14日


  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把粮食企业扭亏增盈作为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国有粮食企业特别是购销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直接关系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成败,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真正把国有粮食企业的扭亏增盈作为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本地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指导,明确扭亏增盈的目标,制定具体措施,每季度检查监督。各市应及时掌握所属县(市)扭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省政府重申:根据事权划分原则,各市、县政府对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负全责,国家对粮食企业的亏损挂帐进行全面审计确认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概由各地自己负责。近几年,国务院、省政府对粮食购销企业出台了不少优惠政策,各地政府要切实做好落实工作,如属因政府或政府部门政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企业亏损的,要追究相应一级负责人的责任。
  各地政府要引导农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减轻粮食购销企业的压力和财政的负担。

  二、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考核,加大改革力度,强化内部管理
  各级粮食部门作为粮食流通及粮食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本地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及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直接领导和具体指导。各级粮食局都要制定扭亏增盈的目标并层层分解,与粮食企业签订扭亏增盈目标责任书,并定期检查扭亏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企业在扭亏增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制定切实可行的促销措施。经考核,在保证执行“三项政策”的前提下,对99粮食年度平均库存不突破上年度水平的县(市),由省财政对县(市)财政一次性奖励;对完成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苏财商[1999]124号文件下达的控亏指标的市、县(市),省财政另给予一次性的奖励。上述奖励经费可安排一部分直接奖励扭亏、控亏有功人员。突破省下达控亏指标的,省财政将停拨部分销售补贴,并要求当地政府查找原因,及时整改;亏损大户要实行政府领导包干,下大力气进行综合治理。对确属违规操作或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亏损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并撤换其主要负责人。
  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扭亏增盈工作的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同时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要明确全年及分季度销售目标,实行在顺价销售的基础上,销售量与企业职工收入紧密挂钩、超销有奖励的办法,充分调动企业及职工促销的积极性,努力扩大市场份额。要发挥系统优势,依托本地加工企业或挂靠外地加工企业,形成稳定的销售基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规定的要求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顺价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19号)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顺价销售。对粮食库存过大,销售特别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轮换库存粮的办法,即实行“老粮新价、新粮老价”,库存粮按新购进粮食成本销售,新购进粮等量对冲入库,以鼓励企业扩大销售,推陈储新。但不得借机销售库存陈粮,库存粮销量不得超过等量对冲的新粮。企业要将按规定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含利息)全部摊入当期合理费用,以保证企业足额支付当期贷款利息和补偿已发生的当期其他费用。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快自身改革步伐。广大干部职工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一定要加快自身改革步伐,首先要搞好政企分开和主附营业务分离。目前,全省不少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步伐缓慢,减员分流的任务很重,各地粮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对当地粮食购销企业逐一排队,分类指导,加大富余人员下岗分流力度,加快改革步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凡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附营业务均须与购销企业彻底分离。购销企业在不占用农发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在收购淡季充分利用闲置设备和人员开展直接服务于农民的“两代一换”(代农民加工、代农民储粮、品种兑换)和其他小规模便民业务。附营企业要加大改制力度,采取拍卖、租赁、股份合作、股份制改造及资产置换与重组、组建集团等多种形式,使企业真正成为“四自”经济主体。要大力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延伸经营领域,提高企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加强收购资金管理,确保封闭运行。要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有关粮食财务规定,下大力气清收欠款和各种不合理资金占用,不断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对粮食购销企业下设的购销点,要切实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广泛推行人员费用定额管理和采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各项开支。要重点加强对办公经费、业务招待费用项目管理,严格执行亏损企业不准购置小汽车、移动电话等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发放奖金和装修办公场所等规定。所有企业都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或变相列支费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定,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企业盈亏。

  三、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要加强粮食企业资金监督,搞好资金供应
  全省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在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的前提下,及时保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规定开展正常购销活动的资金需要。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费用及时提供贷款。要根据有关规定和“以销定贷”和“以效定贷”的原则,按照实际进度发放贷款。对企业顺价销售粮食的回笼销售货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正确分解到各专户,并给购销企业留有必要的费用开支资金,以充分调动企业收购和促销的积极性。对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执行当期利率。各基层行要切实加强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和银企联系。努力改进监督和服务方法,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销售的原则多销、快销粮食提供必要的服务,并帮助企业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对财政超储补贴和销售实绩补贴,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的原则,进行核算计列补贴收入,纳入当期损益。要继续坚持粮食销售报告制度,加强对顺价销售的监督,但要防止将粮食出库报告制度搞成销售审批制度,及时纠正对企业销售粮食实行逐笔审批的做法,严禁在粮库上锁、贴封条等不当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处理陈化粮的管理和监督,以便尽快处理,减少损失。要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处理陈化粮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运[1999]138号)精神,按照粮食责权划分的原则做好销售报批工作,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陈化粮。同时必须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11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价差的补贴来源,制定资金到位计划。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将价差补贴及时拨补到位。要坚决杜绝将财政应补未补资金列入企业亏损而新增企业亏损挂帐的做法。陈化粮销售对象只能是饲料、酿造等工业用粮大户,严防供人直接食用。
  各商业银行要做好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的扶持工作。要对本地较大的粮食企业逐一排队分析,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及时安排必要的信贷资金。对管理水平较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的企业应保证资金供应;对一时效益不好但有经营潜力的企业要给予扶持,帮助其走出困境。

  四、各级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做好工作,努力促进国有粮食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对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监管作为财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会同粮食部门制定扭亏增盈措施和奖惩考核办法,保证粮食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1999粮食年度起,省对市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了包干,但决不允许对企业实行超储补贴包干。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对购销企业的超储补贴办法并采取多种措施,促进粮食企业压库促销。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机制,督促下一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款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并监督粮食主管部门和粮食企业管好、用好粮食补贴款,防止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财政补贴等违纪现象发生。一旦发现,必须严肃查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9号)的要求,积极扶持附营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对管理水平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的粮油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尽量给予扶持,以促使上述企业尽快取得较好效益。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把对粮食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到实处。鉴于目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状况较差,决定对这些企业暂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要依法加强对个体粮食经营者的税收征管力度,以确保公平竞争。
  物价部门要加强粮食顺价销售价格的管理,指导粮食购销企业做好成本费用核算、节支降本减负工作,制止低价亏本销售粮食。
  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直接影响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源控制和顺价销售。因此,要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前提下,继续加大市场管理力度,并充分发挥粮食协管员队伍的作用。与外省毗邻地区市场管理任务较重的市、县,可成立专门的稽查大队,专司粮食市场收购管理之职。粮食协管员队伍的经费从查处非法购销粮食罚没收入中专项列支。粮食、公安、交通、物价、税务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粮食市场的管理与监督。
省计经委
  财政厅
  粮食局
  物价局
  农发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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