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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土地整理建设成本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5 生效日期: 2004-02-05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土地整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截止2003年底,全市已累计完成土地整理151万亩,基本农田标准化率达到了66.6%。但由于我市土地整理后备资源日趋匮乏,土地整理面积将越来越少,土地整理成本将越来越高,土地整理单位面积投入将越来越大。现每年通过土地整理取得建设用地折抵指标勉强够本地建设所需,依靠向外调剂指标来筹措土地整理资金已不再可能。为使我市土地整理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保证土地整理良性健康发展,从而保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凡市区利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的用地项目一律按标准收取土地整理建设成本费,即:经营性用地项目按每亩3万元收取,其它用地项目按每亩8000元收取。各县的收取标准自行确定。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实施,并严格按标准执行。


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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