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劳社函[2005] 4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市属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决定由广州市就业训练中心承担本局职业技能培训部分事务性工作。具体项目如下: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有关事务
(一)民办职业培训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
(二)申办、撤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各类事项变更(增加调整培训项目、变更办学场地、增加机构股东、变更校长及法人等)的受理并组织初审。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备案工作。
(四)协助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理非企业登记工作。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各类评估评选活动及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及群众投诉调查工作。
二、职业技能培训统计事务
具体负责以下统计事项的布置、督导、收集、汇总及简要分析:
(一)下岗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
(二)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三)技工学校教育培训工作。
三、技工学校学籍管理事务
配合本局培训处做好技工学校学生毕业证书审核及发放的服务工作。
本通知从2005年1月开始执行。广州市就业训练中心承担的以上工作,与局培训处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一体化同时运行。请各单位在办理以上业务时,直接到本局“一站式”服务大厅(梅东路28号)或广州市就业训练中心综合部办理(地址:万福路139号6楼,联系电话:83306420),遇到问题请向本局培训处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