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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3 生效日期: 2003-04-23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3]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泸州市粮食局 泸州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泸州市分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粮食流通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县区粮食政策性公司(以下简称政策性公司)和国有独资、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的各项工作和粮 食购销业务已基本步入正轨。今年,各县区粮食企业改革要按照“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公司职能,理顺政策性公司与购销公司关系,积极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健康发展,降低和防范风险,巩固粮改成果”的工作思路,继续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化改革,实现粮食企业全面盈利的目标。为进一步深化粮食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粮食政策性公司的管理
  政策性公司是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载体,其经营业务体现了政府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一)政策性公司经营范围
  各县区政策性公司是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合并原国有粮食收储公司所有资产负债而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其经营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县区政府负责。因此,政策性公司只能经营政策性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经营非政策性业务,更不得以政策性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市场行为的粮油购销活动。政策性业务包括各种专储粮油管理,政策性粮食销售(如退耕还林粮、救灾粮、军供粮),调控粮食供需而由政府指定的粮食购销业务,国有资产、债权债务管理等。粮食政策性公司对上述政策性业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对资产实物的具体管理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保管,依法委托粮食购销公司办理,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参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代管理费用。
  (二)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和监事会
  政策性公司要按照《公司》要求,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可由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监事会可由监察、农发行等部门人员组成。鉴于粮食政策性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及政策性粮食的特殊性,粮食政策性公司的董事长,可由县区粮食局领导兼任。政策性公司的经理、会计、业务人员必须落实专人专司其职,其人员可从县区粮食局现有职工中选用,确有困难的,经县区政府同意,也可聘用其他人员。财政部门应依法委派财务总监,加强对粮食政策性公司的财务监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审查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对经理提出的重大问题,董事会应形成决议,涉及政策性重大问题,需报县区政府同意后方能决策。
  公司经理负责粮食政策性公司的日常工作,要严格按董事会授权行使管理职责,年初要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必须书面报董事会决定。年终要认真总结一年的经营成果,进行财务分析,提出意见,拟定改进措施,报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要加强对粮食政策性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成果、重大问题和董事会有关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问题的监督检查情况应有专门记录和检查意见。发现违法违规事项,应及时向董事会提出,并报粮食、财政、农发行、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重大违法违规事项,还应及时向政府报告,以防止违法违规事项继续发生。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粮食政策性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必须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及粮食、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对粮食政策性公司财务报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董事会应认真 研究财务总监的有关意见。
  (三)妥善处理好政策性公司和购销公司的关系
  政策性公司和购销公司是平等的经济主体,各类政策性业务(退耕还林、救灾、军供等)由政策性公司统一经营,粮食实物委托购销公司代购、代销、代储。有关委托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政策性公司足额拨付,不得克扣挪用,应由购销公司支付的各类费用,不得转嫁到政策性公司。政策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所需费用,本着精简节约,有利工作的原则,由政策性公司提出计划报县区财政解决。
  (四)加强内部管理,明确今年的工作任务
  今年是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第二年,粮食政策性公司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围绕政策性业务的要求,今年应主要抓好以下方面工作:
  1清理资产、负债,做到帐实相符。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各县区政策性公司的资产、负债必须进行全面清理,分别处理。对有帐无实的资产,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应予报损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应由个人承担责任的,要落实责任人,限期追回;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追究法律责任。要坚决杜绝帐实不符,帐帐不符的现象。对所有的债权,要尽快落实人员,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强追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确属无法收回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核销,属个人承担责任的,要限期追究责任并收回资金。年底前,不得有未查明原因,未予立案追收而仍在帐上的债权事项。对债务的清理,要查明情况,属县区内部原国有收储公司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应予调帐冲销,对外的应付款项,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2抓紧处置资产,在认真清理资产状况的基础上,政策性公司应提出国有资产分类处置的方案报董事会,由董事会研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属政策性业务需用的资产,要尽快建立管理使用维护制度,对不需用的资产,要按规定程序抓紧处置,以盘活资产。同时,要加强国有资产产权证的管理,各县区必须在今年内完成有关产权证、土地证的办理过户手续。
  3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圆满完成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重点抓好退耕还林粮、救灾粮、军供粮等粮食供应及市专储粮食收购、储备工作,特别是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必须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加强对经营公司投资股权的管理,完善投资股权手续,以提高股权效益为目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完善经营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经营业务
  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国有(控股)的粮食经营公司面临新的形势,一定要抓住机遇,积极开拓市场,创立品牌,力争把公司做大做强。
  (一)严格按《公司》要求建立健全董事会和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政策性公司投资到粮食经营公司的股权,由政策性公司依法委派人员进入董事会,县区粮食局领导不再担任经营公司人代表,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要建立健全议事制度,对所作决议要有案可查,有关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成果要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提请审议。
  公司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可选派粮食、财政、农发行、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监事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监事制度,及时审查企业经营活动及重大事项。
  要依法选好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人员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充分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实行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经营管理人员要尽职尽责,年初要制定全年经营计划报董事会审议,年终经营成果要报董事会审查,并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经营管理情况。要充分调动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实行绩效挂钩,经营管理人员可获取高于一般职工的报酬,对经营管理不善的经营管理人员,要及时依法撤换,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积极开展粮油购销工作
  购销公司要积极开拓市场,创立品牌,向市场要效益,求生存,坚决克服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旧观念。政府对公司在开拓市场,创立品牌,做大做强粮油购销业务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扶持。
  (三)认真做好受托的政策性粮食购销业务
  经营公司是粮食政策性业务的具体承办者,但受托双方是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受托双方必须以契约方式规范各自权利与义务,绝不能走回头路,把经营性公司视为政策性公司的附属对待。经营性公司所受理的政策性业务要严格执行政策,防止出现政策性偏差。
  (四)搞好粮食订单收购,确保粮食购销业务稳步发展
  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粮食购销体制,经营主体、市场关系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大力搞好粮食订单收购,是经营公司发挥粮食龙头企业作用,解决农民卖粮和稳定粮源的关键,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切实抓好。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关系,促使粮食订单生产和收购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三、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培育一批粮食经营龙头企业
  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国有(控股)的粮食经营公司仍然是粮食流通主渠道载体,是粮食政策性业务的具体承办者,因此,对购销公司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应着力培育一批龙头企业,重点在发展订单农业、粮食深加工、创品牌等方面有所突破,使企业尽快上规模上档次。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税收政策、财政贴息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
  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确立市场主体是前提,赋予市场主体法人地位是关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保证。按照市场化改革目标要求,各县区必须理顺与完善粮食政策性公司和经营性公司的关系和管理制度,使之沿着市场化改革目标有序、健康和持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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