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4]196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非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5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关于非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04.12.02.粤国税函(2004)566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非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4)392)悉。鉴于非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目前暂未纳入金税工程管理,非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用于办理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认证,致使主管退税部门无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其采购的国产设备退税。经研究,省局同意你局意见,对非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用于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同时,主管退税机关在审核其所采购的国产设备退税时,应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将其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并根据协查结果审核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