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工[2003]92号
各市、州物价局:
由于天然气出厂价格和管输费上调,影响了压缩天然气销售成本的上升,为了进一步开拓天然气市场,充分利用我省天然气资源,推动CNG工业的发展,经研究,并商省计委,现将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作如下调整: 一、加气站所需的原料天然气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气价格供给,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原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0元/立方米,各市、州可在此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5%制定具体价格,并监督加气站的压缩天然气质量。
二、其余规定仍按川价字工(2000)236号文执行,此价格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