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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1 生效日期: 1999-08-11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发[1999]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统一开放市场体系的形成,加强地区之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基础上促进地区之间的分工协作,实现共同发展,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我省要发挥地处沿海、交通便利、科教力量雄厚、加上工业发达的优势,抓住我省周边地区扩大对内开放的机遇,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和国内合作,促进共同发展,为更好地为全国其他地区和企业来江苏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服务,按照自愿平等、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订以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省外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尤其是大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来我省投资,注册设立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省外驻苏企业)。下列新办省外驻苏企业经批准可享受本意见的政策优惠:
  (一)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集团)、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以及把包括决策中心、结算中心在内的总部和区域性总部落户我省的国内著名企业(以下简称大企业(集团))。
  (二)在我省注册的独资、控股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省外驻苏高新技术企业(含非国有制企业)。
  (四)其他经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省外驻苏企业。

  二、本省及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大企业(集团)办理工商登记时,简化有关手续,实行优质服务。允许大企业(集团)直接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对在我省市县登记注册的,允许冠“江苏”名称;对名称上不冠以”江苏”地域名的,省工商管理部门积极向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申报;对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经营范围可直接核到大类;企业登记注册费用可酌情减收。省外企业兼并、购买我省企业,若继续保留法人资格,可按变更登记办理注册手续,被兼并、被收购企业的许可证和各类专项审批文件继续有效。

  三、本意见颁布之日后三年内在我省新办的省外驻苏生产性企业,自开业起,对实际交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实行先征收后由财政全额返还;后三年先征后由财政返还50%,专项支持企业生产经营。省外驻苏大企业(集团)可按规定享受我省重点扶持大型企业集团的有关优惠政策。省外驻苏企业兼并我省困难企业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我省有关财税优惠政策和金融优质服务。

  四、省外驻苏企业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省外驻苏企业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三年;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的,三年内每年减征所得税16.6%;超过10%的。每增加三个百分点,三年内每年再减证所得税8.3%。

  五、本意见颁布之日后在我省新办的省外驻苏企业,在开业经营和项目投资中涉及的部分收费(包括煤气、白来水及申办常住户口时的城市建设费等),给予减免。

  六、严禁借各种名义向省外驻苏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和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对省外驻苏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集资、基金项目,必须经过省人民政府或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并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各项收费都要进行登记,由有关部门发给《省外驻苏企业交费登记卡》,对不出具《收费许可证》,以及不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详细填写收费内容的,企业有权拒绝缴费。

  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认定的512户大企业在本省注册的,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各商业银行可选择大企业建立银企合作关系,可按规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对省外驻苏企业在银行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证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视同省内企业,实行全方位服务。

  八、对经营业绩好、科技含量高、募集资金投向合理的省外驻苏股份制企业,可积极推荐股票上市并提供优质服务,鼓励省外驻苏大企业收购我省上市公司

  九、省外驻苏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可邀请外商来苏进行经贸活动。海关对省外驻苏大企业实行就近报关服务。
  凡持有暂住证一年以上的,因贸易往来、技术合作、学习考察等需要出国出境,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审批办理因私出国出境手续。

  十、省外驻苏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各类市场建设以及房地产开发,均可根据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现划的要求给予统筹安排,与省内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鼓励和引导省外驻苏企业以租赁,购买、合作等形式使用我省企业闲置的厂区、厂房、仓库等厂地资源,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一、省外驻苏企业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商品房的,减半收取各种购房手续费;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的,房产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50%。

  十二、省外驻苏企业所携的非省内牌照车辆,可转入我省;在办理转籍手续前,可先行办理借用牌照,有关收费给予优惠。

  十三、省外驻苏企业可按在省内投资额和购买商品房面积,为其法人代表和经营管理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申办常住户口;省外驻苏企业可按规定从省外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历、高级职称人才和其他紧缺人才,并可为其申办常住户口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随迁。免交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十四、省外驻苏企业的各类人才均可在我省各级人才市场实行人事代理,均可参加我省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符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选拔条件的,可以向人事部门申报。从省外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凡带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来江苏实施转化的,可享受注册资本、厂房设备、项目立项、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等方面优惠政策,其科教知识产权与专业技术经有权部门认定后均可作为投资股份。省外驻苏企业的职工可参加省内组织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我省劳动部门颁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五、省外驻苏企业职工子女需在中小学借读的,可向当地教育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借读费可适当优惠;其中考试合格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可在我省参加统一高考,报考高等院校。

  十六、省外驻苏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驻苏大企业(集团)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难以一步到位的,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实行三年过渡。省外驻苏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为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在缴纳住房公积金两年后,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七、省、市、县各级政府评选劳模、先进单位和个人时,安排省外驻苏企业一定名额,各级政府召开综合经济工作会议要通知重点企业参加。对省外驻苏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由各级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可吸纳省外驻苏企业的代表人物和积极分子,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十八、省计经委和各市县政府指定部门作为对内开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政策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九、各省辖中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应依据本意见的精神,相应制订有关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新办三资企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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