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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铁路局单斗装载机称重装置及轮重测定仪过磅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7 生效日期: 2003-03-27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3]71号
成都铁路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收取单斗装载机称重过磅服务费的请示”及“关于申请增补在川境内达县东等五个车站使用轮重测定仪对外开展过磅计量收取服务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装卸服务总公司在货主自愿选择计量方法的前提下,在装卸作业中使用单斗装载机称重装置确定散堆装货物重量时,按每吨1元的标准收取过磅服务费。为避免重复收费,在铁路货场内使用单斗装载机称重装置确定货物重量的散堆装货物原则上不得再收取其它过磅服务费。
  二、同意增补你局管内达县东、麻柳、开江、南岸坝和石燕桥等五个车站在货主自愿选择计量方法的前提下,使用“轮重测定仪”对外开展有偿过磅计量服务。其收费标准按川价工交便字(2000)07号文规定,即每吨1元的标准执行。以上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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