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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15 生效日期: 1999-07-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局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宁劳就[1999]7号、宁财社[1999]504号、宁工商[1999]166号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省政府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苏劳[1998]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扶持下岗职工的若干优惠政策,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并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再就业优惠政策
  (一)企业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和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免征所得税三年;这类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还可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享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及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三年内每年减征所得税16.6%;超过1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三年内每年再减征所得税8.3%。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安置的企业未享受过劳服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当年安置人员仅指城镇失业人员和其他企业(县以上)下岗职工;
  3.安置的企业必须与上述安置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4.安置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
  5.当年安置上述人员必须达到规定比例。
  (二)营业税、劳服企业所得税先征收后财政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先征收后财政返还。自1998年起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和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可对其实现并缴纳的营业税在三年内按50%的比例予以财政返还。
  2.劳服企业所得税先征收后财政返还。劳服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期满后,如果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及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的,经劳动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批,三年内每年由财政返还所得税16.6%;超过1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三年内每年再返还所得税8.3%.
  (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优惠政策
  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劳动部门认定,凭《南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三年内免征行政性收费;其取得的劳务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自成立之日起,在三年内免征该劳动组织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和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个人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占该劳动组织总人数的60%以上;
  2.持有《南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并经年检合格;
  3.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
  (四)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凭《就业登记证》,自筹资金3万元以上的,可申办股份合作制企业,10万元以上的可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可经营零售批发,但要与其注册资本基本相适应。下岗职工和进入政府专辟场地从事个体经营开展生产经营自救的失业人员,凭《就业登记证》和《个体营业执照》在其开业一年内免征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
  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进入政府专辟场地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收入,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劳务报酬所得,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自其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个人所得税。
  失业职工或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基本生活费或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发给本人。
  (五)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稳定在两年以上的,由同级再就业管理机构审核认定后,一次性给予吸纳单位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为:如职工35岁以下、男职工40岁以下,每安置一名为1000元;女职工年满35岁、男职工年满40岁,每安置一名为2000元。以上所需资金,按照下岗职工的隶属关系,在市、区(县)筹措的再就业基金中列支。
  (六)失业职工、下岗职工凭《就业登记证》参加市、区(县)就业培训中心或经劳动部门认定的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转业转岗培训,可享受减免一次培训费的优惠。即:失业职工培训费全免,下岗职工培训费减半。
  (七)劳服企业或招用失业人员和其他企业下岗职工并与之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达到职工总数10%的企业以及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成立的生产自救性的劳动组织、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均可向同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贷款贴息。

  二、优惠政策的具体办理
  (一)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企业办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程序
  1.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税种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填写减免税申请表,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经劳动部门签署意见的《安置失业下岗人员情况表》(附件二);
  (4)经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签章的《组织吸纳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花名册》(附件三);
  (5)《就业登记证》原件;
  (6)企业与安置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7)被安置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8)减免税年度相关的财务报表;
  (9)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含有被安置人姓名、劳动合同或协议文本编号、社会保险证明文本编号、就业登记证文本编号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3.企业第一年享受所得税优惠时应出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可的未作为劳服企业享受减免税的证明。
  (二)享受营业税、劳服企业所得税先征收后财政返还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按照《南京市企业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营业税、所得税先征收后财政返还审核退付管理办法》(宁财社[1999]180号)执行。
  (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个人办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程序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个人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税种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填写减免税申请表。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同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1)经年检合格的《南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2)有劳动部门签署意见的《安置失业下岗人员情况表》和《组织吸纳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花名册》;
  (3)《就业登记证》原件;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个人同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1)《就业登记证》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办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程序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税种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填写减免税申请表,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就业登记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摊位证明;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基本生活费或安置补助费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1.失业职工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时,持本人《就业登记证》、《身份证》、《个体营业执照》,到其户口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南京市再就业工程费用审批表》(附件四),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领取。
  2.市属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安置补助费时,持本人《就业登记证》、《身份证》、《个体营业执照》,按照隶属关系到其所在企业、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审批领取手续。
  (六)享受安置补助费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以下资料:
  (1)安置下岗职工花名册;
  (2)下岗职工的《就业登记证》;
  (3)用人单位与下岗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2.用人单位填写《南京市再就业安置补助费审批表》(附件五)一式两份,由市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拨付。
  (七)享受培训补助费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免费对失业职工开展转业转岗培训的各办学机构,经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审核认定后,填写培训人员花名册、汇总表等,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拨资金。免费对下岗职工开展转业转岗培训的各办学机构,经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审核认定后核拨资金。
  (八)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名册、《就业登记证》及劳动合同、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向同级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南京市扶持生产自救贷款贴息审批表》(附件六)。
  3.经劳动部门审定后,按下列规定核拨:贴息贷款额度按每招一名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不超过1万元、期限不超过二年核定,贴息资金按照国家法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60%计算。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综合管理,规范审批手续。
  1.建立年审制度。各项优惠政策的享受应逐年审批,办理第二、三年减免税时须出具上年度税收减免批复复印件。劳动、财政、地税、工商分别就安置人员的比例、免税主体及经营范围等对照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2.建立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在享受免征工商管理费人员的《就业登记证》上作记录。主管税务机关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的《就业登记证》上加盖'已享受**年度税收政策'印章。《就业登记证》交还企业或个人妥善保管。
  3.加强基础管理。劳动、财政、地税、工商部门分别将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就业登记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和享受优惠政策的上列资料及时输入微机,强化基础管理,避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二)凡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均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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