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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重奖有杰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7-08 生效日期: 1999-07-0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发[1999]6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一线直接从事科研、设计、生产,并做出杰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均可给予重奖。
  在常省、部属单位的科技人员,对常州科技进步做出直接特殊贡献者,可列入评选。

第三条 重奖对象条件:
  (一)拥护和坚持党的改革开放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企业技术进步和发展无私奉献的。
  (二)具有发明创造、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获得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三等以上项目;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并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实施的。
  (三)在市重点项目开发实施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投入产出效益显著,投产3年中累计新增利润800万元以上,或其中一年的新增利润在500万元以上的。
  (四)对推动农业新技术转化,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生态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在省内处于领先的项目,并得到大面积(占全市适宜推广面积80%以上)推广应用,增产增收效果明显的。
  (五)在城镇建设(包括公用事业)、环境保护等重大工程建设中,应用推广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新技术、新工艺,获部、省一等奖或项目金奖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六)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很大,并总结出一套有效方法得到国内同行专家公认的。

第四条 全市每2年评选5至8名有杰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并给予重奖。

第五条 重奖对象的推荐程序:
  (一)重奖对象由所在单位申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材料报常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常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奖励条件对上报对象进行复核后,会同常州市人事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及科技专家对具体对象进行初评,拟定重奖推荐名单。
  (三)重奖推荐名单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确定。

第六条 对确定重奖的科技人员,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给每人奖金人民币6万元。

第七条 奖励经费在市长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199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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